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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3 司法院参事处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3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3.pdf电子版

作者:司法院参事处编
年份:1931
版本:司法院参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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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3》.pdf电子版,共计2868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635 第七类 司法刑政

1635 第一章 监所

1635 第一节 通则

1635 监狱规则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1644 看守所暂行规则十九年五月三日司法打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1650 看守所暂行规则第十条所谓该管法院院长系指高等法院院长而言令十九年七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龙江高等法院第八五二三号

1650 监狱经费保管规则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1651 江苏各县旧监狱及法院看守所保管存款办法(附表)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一五〇二号

1652 制发视察监所报告单式仰分别派员详察填报令(附单式)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〇六七号

1654 视察监所报告单应照辽宁办法办理不得率尔呈转令二十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险官第七六号

1654 县政府视察监所报告单应呈由高等法院首检官核转令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三九七号

1654 设立司法公署各县视察监所事项应由司法公署派员办理令十九年三月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二九九九号

1654 颁发视察监所报告总册式仰切实填报令(附总册式)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二三六号

1655 颁发人相表式仰切实遵办令(附表式)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八九六号

1656 看守所人相表不得俟第一审判罪援再行举办令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四六六号

1656 各监所人犯死亡证书仰切饬亲遵章填报令十九年八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广东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四八一号

1657 监狱看守薪资应体察生活程度依照核定标准酌增令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一七号

1657 各新监选拣看守应巡章切办令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一九号

1657 筹设罪犯戒烟所令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〇〇号

1657 福建省罪犯戒烟所暂行章程十九年九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〇五六七号

1659 疏通烟犯办法令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七五号

1659 各司法机关对于监狱应切实改良剔除积弊令

1659 其一(附原件)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二八号

1660 其二(附原件)十九年十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七九六号

1660 严禁各县监所栊头名目令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七一号

1660 县监所协进委员会暂行章程二十年五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1662 第二节 建设 改良

1662 筹设新监务须续具图样附加说明书呈部核定令十八年三月九日司法打政部训令各样高等法院第二四二号

1663 修建县监所工程费在千元上者应将图样作法占计书等一并呈准后方得动工令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三五号

1663 江苏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四号

1664 福建省捐款改良监所准援照江苏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办理令(附原呈)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六〇三号

1665 黑龙江省捐款改良盈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省高等法院等六二一二号

1666 热河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七二号

1667 湖南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三二号

1668 安徽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月二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号

1669 河北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一一九号

1670 江西省捐款修建饮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六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六号

1671 浙江省募款修建监所准援照江苏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办理令(附原呈)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六号

1672 山东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有章程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司法院道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一号

1673 第三节 监禁 戒护 劳役

1673 各旧盈长期及短期人犯分别移转执行令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司法行政讯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〇九号

1673 反革命犯与普通犯应隔离禁抑令(附原呈)十九年九月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一二号

1674 监狱戒护方法不以害人犯生命为目的令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七七四号

1674 注意整理监所人犯戒护事项其不尽职各员胪举事由呈核令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讯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二号

1675 各监所反革命人犯应特别严密戒护令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二四六号

1675 各监所人犯应严予戒护对于反革命人犯尤规特别注意令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五八九号

1675 旧监作业办法(附训令)十七年五月七日前司法部训令江浙皖高等法院第一八二号

1676 各县监所人犯不得任其出外买卖物品令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三八号

1676 山东各县监狱作业暂行办法十八年五月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二七二八号

1679 监犯外役施行细则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八号

1682 第四节 教育 给养 卫生 赏罚

1682 各省旧监应筹设循环教诲仰妥拟办法呈核令十七年四月七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

1682 各新监人犯之教海方法及教诲师之选择应妥慎规划进行令十八年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者高等法院第二三号

1683 监狱教诲用书应呈部审核令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一号

1683 人犯给养及清洁卫生事项应饬各监所注意令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五一号

1683 县监所人犯给养卫生项应随时设法救济令十七年五月三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二一三号

1684 监所囚粮衣被应设法给养令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第一〇八一号

1684 县监所医士应预为延聘毋得玩忽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西高等法院第二二三六号

1684 编制年度预算应将监所囚粮衣被医药各项经费切实规定令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一六号

1685 废止监狱掌责人犯办法令(附原呈)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法部指令江苏司法厅第四一号

1685 监狱被劫未逃各犯仅可认为有悛悔实据不得据为免刑理由令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前司法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九九六号

1685 上海公共租界监狱收容人犯在本年三月一二十一日前人狱者准沿用前减刑惯例令

1685 其一(附凉呈)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一号

1686 其二(附原呈)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六号

1686 第五节 假释

1686 假释管束规则(附证书式)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689 假释者须知事项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1690 修正旧监狱呈请假释办法(附训令)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九四号

1691 假释监犯务须审查行状尤应遵照假释管理规则办理令十七年五月十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二七三号

1691 颁发各县监身分簿身历表行状录令(附表式)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法院第一五九号

1697 普通罪犯应切实适用缓刑假释制度令十九年六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六号

1698 监犯假释案件须详加审核毋得率予转呈以防冒滥令十九年十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八九五号

1698 第六节 出狱保护

1698 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十九年二月五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1699 出狱人保护事项应由法院长官提倡办理令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五三七三号

1699 第七节 解剖

1699 解剖尸体规则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卫生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1701 第二章 反省院

1701 第一节 通则

1701 反省院条例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702 核示反省院条例第五第九条各规定办法令(附原呈)十九年十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一八号

1703 共犯执行徒刑期满如仍认有反革命之虞者应依反省院条例第五条五款规定通知省党部转请中央党部议决办理令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一二六六九号

1704 解释反省院条例施行后应受反省处分之人以同条例第五条所列举者为限令(附原呈)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首检官院字第三六七号

1704 解释反省院条例第九条规定前后系分两事电(附原电)二十年一月十九日司法院电安徽反省院院字第四〇七号

1705 制定自新证书式样仰遵办令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浙江安徽广东江西反省院及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五五号

1707 反省院训育主任应由反省院长呈由部院核转中央党部指派至各主任均以荐任待遇令(附原呈)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八五号

1707 反省院准设助理员十人分办总务管理训育各事宜令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九八五四号

1707 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708 广东反省院暂行办事细则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打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五三号

1712 江西反省院办事暂行细则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八号

1714 广东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1715 浙江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1717 安徽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1718 江西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七号

1719 〔附〕

1719 军人反省院条例十九年三月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720 第二节 管理

1720 浙江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1727 安徽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1730 广东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1734 江西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十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七号

1741 第三节 训育

1741 各省反省院训育课程教材纲领二十年一月八日中央第一二二常会核准修正

1741 浙江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1743 安徽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1745 广东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1746 江西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三〇二〇号

1750 第三章 律师

1750 第一节 通则

1750 律师章程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1754 解释律师章程第四条系规定律师消极资格与刑法褫夺公权之规定无关函(附原函)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最高法院函江苏高等法院解字第二三四号

1755 解释曾处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经过合法大赦仍可复充律师令(附原呈)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院字第一七一号

1755 删除律师章程第十条应毋庸议令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四〇七三号

1755 武进县法院非吴县地方法院区内之初级法院依律师章程第十条规定吴县公会律师既已兼区不得再在武进县法院执行职务电(附原电)十九年四月二日司法行政部电江苏高等法院第五九号

1756 解释管理公款公产委员会委员为有给职与律师章程第一三条所谓有俸给公职相合令(附原函)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一〇三号

1757 律师章程第一四条所称商业不包括行医在内令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今江西高等法院第八八四五号

1757 解释律师兼充委员仅于开会时支川旅费不得认为有给职令(附原呈)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四〇〇号

1757 解释凡在各县未设立通常法院之诉讼事件暂不适用律师制度函

1757 其一(附原函)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最高法院函浙江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二三号

1758 其二(附原建议书)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前司法部批觐县律师公会第八三五号

1759 其三(附原呈)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四三六四号

1759 侦查庭未便为律师设席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一七六号

1759 律师非受当事人委记执行法定职务时法院无庸特为设席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一八〇号

1760 民事调解处未便特设律师座位应与调解当事人等视令二十年二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〇号

1760 推检各员退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令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八五号

1760 法院退职人员执行律师职务迥避原任区域应以诉讼管辖为限电(附原电)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电河北高等法院第六三号

1761 律师迥避原任区域执行职务其日期计算方法当从卸任之日起算令(附原呈)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六二五一号

1761 特种临时刑事法庭退职人员充常律师毋庸迥避原任区域令(附原呈)十八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三四五九号

1762 法院书记官虽未奉有委令应受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令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〇一八一号

1762 承审员不在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范围以内令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第七八六九号

1762 前上海临时法院法官于法院改组卸职后应受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令(附原呈)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五号

1763 县法院审判官在原管辖之地方法院执行律师职务应准登录但原县法院管辖区域内案件不得接受令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司法打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一五三五〇号

1763 法院受理反革命案件应许律师出席辩护令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四三六〇号

1763 解释土劣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电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法院电绍兴律师协会解字第一号

1763 指定律师辩护时准由公家每案支给车费一元令(附原呈)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六五七号

1763 上海外国律师请领证书及执行职务办法布告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布告普字第三号

1764 外国律师在上海特区法院声请登录应缴相片二张令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法院第二分院第六六〇号

1764 规定律师缴补相片办法令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七二号

1765 第二节 资格

1765 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1767 第三节 登录证书

1767 律师登录章程(附簿式)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1768 凡已未登录各律师应分别覆验及换给证书办法通告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的司法部通告第三号

1769 核示律帅覆验及换给证书各疑点令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司法部训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一七〇号

1769 未经遵限覆验换证律师其原有资格确无疑义者一律以甄拔及格论分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三七号

1769 律师换领新证后仍在原登录区域内请求登录执行职务只须呈验新证无庸缴费令

1770 其一十八年七月十三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〇一号

1770 其二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九九四六号

1770 呈报律师撤销登录事件应将律师证书号数及填发日期随文声叙令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〇七一六号

1770 律师未经撤销登录在同一高等法院辖境内移转登录执行职务无须重缴登录费电

1770 其一(附原电)十九年一月四日司法行政部电湖南高等法院

1771 其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三一四六号

1771 律师未经正式法院判处徒刑应准登录令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〇一〇一号

1772 第四节 公会

1772 凡未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律师不得在上海临时法院出庭关于外籍律师应另筹办法令(附原函)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司法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三号

1772 取缔未加入公会之律师出庭函(附原呈)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二八号

1773 禁止设立租界律师公会函(附原呈)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二九号

1774 律师承办高等分院所辖地方法院案件应呈由高等法院核准兼任并加入该地律师公会令十八年十月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八六九三号

1775 解释未加入公会律师不能受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任常年法律顾问令(附原函)十八年十月四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一六三号

1775 律师公会关于会务进行方针与党义有关事件应受当地高级党部之指导令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二三八八号

1775 安徽怀宁律师公会会则十七年六月二日前司法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一七二一号

1781 江西赣县律师公会会则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前司法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号

1787 湖南邵阳律师公会会则(附名簿式)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二八七号

1793 浙江永嘉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五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六九九号

1799 江西吉安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四七三号

1804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〇八九号

1807 浙江杭县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六二八二号

1812 江苏吴县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一一号

1818 湖北武昌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八月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六六三三号

1824 唐山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四六一九号

1829 柳州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西高等法院第四八三一号

1839 琼崖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高等法院第四八三二号

1840 绥化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龙江高等法院第五三五九号

1846 浙江瑞安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司法打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六四一〇号

1852 铁岭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辽宁高等法院第七七八六号

1858 热河承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热河高等法院第九八六八号

1863 江苏江都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九月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〇五九四号

1869 湖南常德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一一号

1874 湖南湘潭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一二号

1880 绥远归绥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绥远高等法院等一二〇一一号

1885 松江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二二七五号

1890 石门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二五九三号

1897 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二十年一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东省特高区高等法院第二五二四号

1902 青岛律师公会会则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三一八三号

1907 第五节 惩戒

1907 律师惩戒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910 律师在县政府出庭变更当事人之陈述应照律师章程第三五条办理令(附原呈)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前司法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八八一号

1911 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应受上海特区地方法院首检官监督所请组织律师惩戒委员会应照准令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首检官第九二六五号

1911 第四章 会计师

1911 第一节 通则

1911 会计师条例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15 会计师条例施行细则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1916 会计师审查规则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1917 第二节 服务

1917 会计师服务细则

1917 十七年五月三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922 第三节 惩戒

1922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组织章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1925 第八类 行政法令

1925 第一章 内政

1925 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附图样)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29 规定党国旗悬挂位置令十八年五月三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一五号

1929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31 委任职机关钤记由主管机关刊发令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七八八号

1932 法人登记处钤记应由高等法院依委任钤记式样刊发并冠以某法院或县政府字样令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七四〇五号

1932 国葬法十九年十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32 国葬仪式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

1934 区自治施行法十九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1940 乡镇自治施行法十九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1950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一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十七年总登记后取得党籍并曾在本党服务者为限令十九年七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第三九二号

1951 解释教徒不得谓为宗教师其所任工作居领导地位者以宗教师论咨(附原咨)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四四四号

195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1957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二十年四月三日内政司法行政两部公布(同日施行)

1959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962 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附式)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966 县保卫团法二十年四月十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969 省市县勘界条例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1971 著作权法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75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附呈式)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78 解释著作权法各项疑义令(附原函及原呈)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函国民政府秘书处解字第一三六号

1979 出版法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83 各省县举士条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85 监督慈善团体法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1986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同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1987 解释中国红十字会在未有特定法规以前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应受主管官署监督咨(附原咨)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三四号

1988 监督寺庙条例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1989 解释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一第二两款规定系指政府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依法令或习惯由其管理者而言咨(附原咨)十九年二月十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二二八号(......目录过长仅展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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