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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下
目录简介
《国际法 下》.pdf电子版,共计280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四编 争议法
1 第一章 国际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的方法
1 第一节 国际争议的种类
1 第二节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第二章 和平解决的方法
3 第一节 概说
3 第二节 外交谈判
4 第三节 国际会议
4 第一款 国际会议与解决争议
4 第二款 国际会议的程序
4 第四节 斡旋与调停
4 第一款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5 第二款 斡旋与调停的性质
5 第三款 海牙公约的规定
6 第四款 斡旋与调停的效用
6 第五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
7 第六节 布赖安常设调查委员会与调解
7 第一款 布赖安常设调查委员会
7 第二款 调解的意义
7 第三款 调解的发展
8 第七节 国际仲裁
8 第一款 国际仲裁的意义
8 第二款 仲裁义务的发生
9 第三款 仲裁员的选派
9 第四款 仲裁的范围
10 第五款 仲裁依据的原则
10 第六款 裁决书的性质
11 第七款 海牙公约与仲裁
11 第一项 海牙公约以前仲裁的发展
12 第二项 海牙公约的仲裁原则
12 第三项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
13 第四项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的程序
13 第五项 常设仲裁法院的成绩
13 第八节 司法解决
13 第一款 司法解决与仲裁的区别
14 第二款 国际法院
14 第一项 由来
14 第二项 组织
14 第一目 法官
15 第二目 特别分庭
15 第三项 职权
16 第一目 当事者的资格
16 第二目 管辖权的种类
16 一、诉讼管辖权
17 二、顾问管辖权
18 第三目 援用的法律规则
18 第四项 程序
18 第一目 法院用语
18 第二目 诉讼程序
19 第三目 发抒意见的程序
19 第五项 判决书的执行
20 第九节 联合国和解
20 第一款 国联的经验
20 第二款 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
21 第三款 安全理事会的任务
21 第四款 和解职权的限制
22 第五款 非会员国争议的和解
22 第六款 区域办法
24 第三章 次于战争的手段
24 第一节 概说
24 第二节 使用次于战争手段的条件
24 第三节 停止邦交
25 第四节 报复
25 第五节 平时报仇
26 第一款 平时报仇与战时报仇
26 第二款 平时报仇与报复的区别
26 第三款 平时报仇的种类
26 第四款 平时报仇的主客体
26 第一项 平时报仇的主体
27 第二项 平时报仇的客体
27 第五款 平时报仇的限制
28 第六款 平时报仇的事例
28 第六节 扣船
29 第七节 平时封锁
29 第一款 平时封锁的事例
30 第二款 平时封锁的法律地位
30 第三款 实施平时封锁的要件
31 第四款 平时封锁的价值
31 第八节 经济拒交
33 第五编 战时法
33 第一章 战争在现行国际法上的地位
33 第一节 传统的战争观念
33 第二节 限制战争权的运动
34 第三节 废战公约的效力
35 第四节 废战公约的现状与联合国宪章的废战条款
36 第二章 战争的定义与战争法规概说
36 第一节 战争的定义
37 第二节 战争法规概说
37 第一款 战争法所依据的原则
38 第二款 战争法规的发展
40 第三章 战争的开始及其效果
40 第一节 战争的开始
40 第一款 海牙公约订立以前的惯例
40 第二款 海牙战争开始公约的规定
41 第三款 另一开战的方法——敌对行为
42 第四款 内战开始的方法
42 第二节 开战的效果
42 第一款 一般的效果
43 第二款 对交战国的效果
43 第一项 对于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效果
43 第二项 对于交战国间条约的效果
44 第一目 立即失效的条约
44 第二目 暂行停止的条约
44 第三目 不受影响的条约
45 第四目 开始实施的条约
45 第三项 对于境内敌国公产的规定
45 第三款 对交战国人民的效果
45 第一项 战争与个人的关系
45 第二项 对于境内敌侨的效果
46 第一目 对于个人自由的效果
47 第二目 对于私有敌产的效果
47 第三项 对于交战国人民间关系的效果
47 第一目 对于商务关系的效果
48 第二目 对于契约的关系的效果
48 第四项 对于敌国人民诉讼权的效果
49 第五项 对于港口内敌国商船的效果
51 第四章 战时敌人的地位
51 第一节 个人与公司的敌性
51 第一款 个人的敌性
52 第二款 公司的敌性
53 第二节 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区别
53 第三节 陆军作战者的种类
53 第一款 正规陆军
54 第二款 非正规军
54 第三款 猝合军
55 第四款 客籍军
55 第四节 海军作战者的种类
55 第一款 正规海军
55 第二款 私掠船
56 第三款 义勇海军
57 第四款 改装商船
58 第五款 商船与武装商船
58 第五节 空军作战者的种类
58 第一款 正规空军
59 第二款 降落伞部队
59 第六节 间谍
61 第五章 战时敌产的地位
61 第一节 概说
61 第二节 陆上敌产的地位
61 第一款 公敌产的地位
61 第一项 不动产
61 第一目 国家的不动产
62 第二目 社团的不动产
62 第二项 动产
62 第一目 国家的动产
62 第二目 社团的动产
63 第三项 科学艺术品与历史纪念物
63 第二款 私敌产的地位
63 第一项 不动产
63 第二项 动产
64 第三项 征发与征用
64 第一目 征发现金
64 第二目 征发物品
65 第三目 就地征发
65 第四目 征用屯兵房舍
65 第三款 战利品
65 第三节 海上敌产的地位
66 第一款 公敌产的地位
66 第一项 公船
66 第一目 可以拿捕的公船
66 第二目 免于拿捕的公船
66 第二项 公货
67 第二款 私敌产的地位
67 第一项 概说
67 第一目 海上与陆上敌产待遇的差别
67 第二目 关于海上私敌产国际法的发展
68 第三目 豁免海上私敌产的运动
68 第四目 海上私敌产在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地位
69 第二项 船货的地位
69 第一目 船舶的地位
70 第二目 货物的地位
70 第三项 船货的敌性
70 第一目 船舶的敌性
71 第二目 货物的敌性
72 第四项 船货的转让
73 第一目 船舶的转让
74 第二目 货物的转让
74 第五项 船货的留置
74 第四节 空中敌产的地位
74 第一款 公敌产的地位
75 第二款 私敌产的地位
76 第六章 战争的目的与手段
76 第一节 战争的目的
76 第二节 陆上作战的手段
76 第一款 对于敌人的加害
77 第一项 加害之人的对象
77 第二项 禁止使用的武器与手段
79 第三项 对于伤者与死者的待遇
80 第二款 对于敌产的加害
80 第一项 破坏
81 第二项 毁灭
81 第三款 间谍与敌国奸细的利用
82 第四款 袭击围攻与轰击
82 第五款 合法与非法的奇计
83 第六款 军事占领
83 第一项 关于军事占领国际法的发展
84 第二项 军事占领的开始与终止
85 第三项 军事占领者的权利与义务
86 第三节 海上作战的手段
87 第一款 对于敌人的加害
88 第二款 敌船的攻击拿捕破坏与没收
88 第一项 攻击敌船的限制
89 第二项 拿捕敌船的效果
89 第三项 捕获船货的破坏
90 第四项 捕获船舶的赎回与夺回
91 第五项 捕获船货的没收与处置
92 第三款 敌国海底电线的切断
92 第四款 潜水艇水雷与鱼雷的使用
92 第一项 潜水艇使用的限制
93 第二项 水雷与鱼雷使用的限制
95 第五款 海军轰击与征发物品
95 第六款 海战的奇计与间谍的使用
96 第四节 空中作战的手段
96 第一款 空中作战规则的演进
96 第二款 对于敌人的加害
97 第三款 空中轰炸的限制
98 第四款 宣传间谍与奇计
99 第五款 敌航空器的攻击临检拿捕与破坏
100 第六款 无线电的管制
100 第五节 俘虏的待遇
100 第一款 关于俘虏待遇国际法的发展
101 第二款 可以俘获的敌人
102 第三款 俘虏的权利与义务
102 第四款 俘虏的移送与拘禁
104 第五款 俘虏的工作
104 第六款 俘虏的对外关系
104 第七款 俘虏与管辖机关的关系
105 第八款 俘虏情报处的职掌
106 第九款 俘虏地位的终止
107 第十款 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俘虏
108 第七章 作战规则的制裁方法
108 第一节 概说
108 第二节 抗议斡旋与干涉
108 第三节 战时报仇
109 第四节 赔偿
110 第五节 处罚犯战时罪者
111 第八章 交战国的非敌意关系
111 第一节 军使旗的使用
112 第二节 护照通行证护卫
113 第三节 贸易执照
114 第四节 战时协定
114 第五节 降服规约
115 第六节 休战协定与停战协定
115 第一款 休战与停战协定的种类
116 第二款 协定的内容与解释
116 第三款 协定的开始与终止
118 第九章 战争的终止与原状的回复
118 第一节 和约
118 第一款 和约的谈判
118 第二款 和约的内容
119 第三款 和约的效力
120 第四款 和平开始的日期
121 第二节 宣吿战终
121 第三节 征服
121 第四节 敌对行为的停止
122 第五节 原状的回复
122 第一款 原状回复主义的由来
123 第二款 原状回复主义的适用
125 第六编 中立法
125 第一章 中立法的历史发展与现在地位
125 第一节 古代与中世纪中立观念的缺乏
125 第二节 十七世纪中立法的发展
126 第三节 十八世纪中立法的发展
128 第四节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初年中立法的发展
129 第五节 国联盟约与废战公约对中立法的影响
130 第六节 中立法的现在地位
131 第二章 中立的意义与种类
131 第一节 中立的意义
131 第二节 中立的种类
131 第一款 完全中立与不完全中立
132 第二款 武装中立与非武装中立
132 第三款 自愿中立与协定中立
133 第四款 个别中立与集体中立
133 第三节 中立化
133 第一款 中立与中立化的区别
134 第二款 国家的中立化——永久中立国
134 第三款 一部分领域的中立化
135 第四款 国际贸易路线的中立化
135 第五款 救护人员与物品的中立化
136 第三章 中立的开始与终止
136 第一节 中立的开始
136 第一款 开战的通知
136 第二款 中立的宣吿
137 第三款 国内中立法的实施
137 第四款 内战时中立的开始
138 第二节 中立的终止
139 第四章 中立国与交战国的关系
139 第一节 中立法的两个部门
139 第二节 交战国对中立国应尽的义务
139 第一款 中立领域的尊重
140 第一项 敌对行为的避免
140 第二项 以中立领域为根据地的避免
141 第三项 设立捕获法庭的避免
141 第四项 敷设水雷的避免
142 第五项 在接近中立国领域地带作战与徘徊的避免
142 第二款 中立国国内中立法的遵守
142 第三款 正当往来的不加干涉
143 第四款 非法作战手段的不得使用
144 第三节 中立国对交战国应尽的义务
144 第一款 中立义务的分类
144 第二款 极消的义务——避免的行为
144 第一项 敌对行为的避免
145 第二项 军事协助的避免
145 第三项 军用品供给的避免
146 第四项 国际贷款的避免
146 第三款 积极的义务——防止的行为
146 第一项 积极的义务概说
147 第二项 敌对行为的防止
148 第三项 空中侦察的防止
149 第四项 开战后军舰与军用航空器逗留的防止
149 第五项 军队入境或假道的防止
150 第六项 军火与军需品护送队过境的防止
150 第七项 军用航空器入境的防止
151 第八项 军舰入港的限制
151 第一目 过期停泊的防止
152 第二目 驶离次序的规定
152 第三目 停泊军舰数目的限制
153 第四目 增加战斗力的防止
154 第九项 捕获船舶入港与扣押的限制
155 第十项 募兵的防止与供役的限制
156 第十一项 组织敌意远征的防止
157 第十二项 装配或武装船舶的防止
158 第十三项 装配或武装航空器的防止
158 第十四项 设立捕获法庭的防止
158 第十五项 设立军事情报站的防止
159 第四款 不偏不袒待遇的义务
159 第一项 国内中立法的平等规定与实施
160 第二项 军舰潜水艇与武装商船的通过与入港
161 第三项 非军用公有航空器与非武装私有航空器的入境
161 第四项 从事科学与慈善工作军舰的停泊
162 第五项 中立领港人的雇用
162 第六项 伤者病者的过境
162 第七项 庇护的给予与拒绝
163 第一目 陆军的庇护
164 第二目 海军的庇护
165 第三目 空军的庇护
165 第四目 军用材料的庇护
166 第八项 军火出口贷款与国外应募的许可禁止或限制
166 第一目 军火出口
167 第二目 货款
167 第三目 国外应募
167 第五款 认可的义务
167 第一项 交战国遭难军舰的入港
168 第二项 交战国合法权利的行使
168 第四节 中立的违犯与救济的方法
168 第一款 交战国的违反中立
168 第一项 中立国应采的措置
169 第二项 中立国的救济方法
170 第二款 中立国的违犯中立
170 第一项 中立国的赔偿义务
170 第二项 交战国的救济方法
171 第五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人民的关系
171 第一节 普通的中立贸易
171 第一款 交战国与中立人民利益的冲突与调和
172 第二款 中立船货的地位
173 第三款 敌船上的中立货物
173 第四款 运载敌货的中立船舶
174 第五款 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实际情形
174 第二节 封锁与类似封锁的方法
174 第一款 封锁的历史
175 第二款 封锁的意义与种类
176 第一项 战略封锁与商业封锁
176 第二项 向内封锁与向外封锁
176 第三项 密接封锁与长距离封锁
177 第三款 合法封锁的要件
177 第一项 战争状态的存在
177 第二项 封锁的客体
177 第一目 海岸与港口
177 第二目 河川
178 第三目 海峡
178 第四目 运河
178 第三项 封锁的正式宣吿
178 第一目 宣告的权利
179 第二目 宣告的内容
179 第四项 封锁的正式通知
179 第五项 封锁的有效维持
179 第一目 巴黎宣告的规定
180 第二目 有效维持的条件
180 第三目 有效维持的方法
181 第六项 封锁的公平实施
181 第四款 封锁的破坏
181 第一项 破坏封锁成立的要件
182 第二项 破坏封锁未遂成立的要件
184 第五款 破坏封锁的处罚
184 第六款 封锁的终止
185 第七款 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封锁——长距离封锁
186 第八款 类似封锁的方法
186 第一项 石块封锁
186 第二项 海上防御区域敷雷区域与战区
186 第一目 海上防御区域
187 第二目 敷雷区域
187 第三目 战区
188 第三节 战时禁制品
188 第一款 战时禁制品的定义
188 第二款 战时禁制品的种类
188 第一项 禁制品分类方法的由来
189 第二项 伦敦宣言签字以前的发展
189 第三项 伦敦宣言的规定
189 第一目 绝对禁制品
190 第二目 相对禁制品
190 第三目 自由物品
191 第四项 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新发展
192 第三款 运载战时禁制品的处罚
192 第一项 处罚运载战时禁制品的法律根据
193 第二项 战时禁制品名单的宣告
193 第三项 战时禁制品的目的地及其证明
193 第一目 运达敌方目的地的三种方法
194 第二目 绝对禁制品的目的地及其证明
194 第三目 相对禁制品的目的地及其证明
195 第四项 拿捕的限制
196 第五项 处罚的方法
196 第六项 先购权
197 第四节 继续航海主义
197 第一款 继续航海主义的由来
198 第二款 对于破坏封锁的适用
199 第三款 对于运载战时禁制品的适用
200 第四款 第一、二两次世界大战时的新发展
200 第一项 继续航海与运输主义适用范围的扩大
200 第二项 中立国定量入口制
201 第五节 非中立役务
201 第一款 非中立役务的性质
202 第二款 非中立役务的种类
202 第一项 情节轻微的非中立役务
202 第一目 从事轻微非中立役务船舶的地位
203 第二目 敌方人员的搭战
204 第三目 军事情报的传递
204 第二项 情节重大的非中立役务
204 第一目 从事重大非中立役务船舶的地位
205 第二目 战斗的直接参与
205 第三目 敌国命令或管理的接受
205 第四目 完全有敌国僱用的中立船舶
205 第五目 完全用于运载敌军或传递情报的中立船舶
206 第三款 中立船上敌人的拿捕
207 第四款 非中立役务的处罚
207 第六节 非常征用权
207 第一款 非常征用权的由来
208 第二款 非常征用权的根据
208 第三款 非常征用权的客体
209 第四款 行使非常征用权的条件
210 第七节 中立船舶与航空器的临检搜索拿捕与破坏
210 第一款 中立船舶的临检
210 第一项 临检的目的
210 第二项 临检的时间与地点
211 第三项 临检的主体
211 第四项 临检的客体
211 第一目 普通的中立商舶
211 第二目 在中立国军舰护送下的船舶
213 第五项 临检的方法
214 第六项 临检的抵抗
214 第一目 强力的抵抗
214 第二目 中立护送舰的抵抗
214 第三目 假定的抵抗——在敌国军舰护送下的中立船舶
215 第二款 中立船舶的搜索
215 第一项 搜索的目的与方法
216 第二项 导入港口搜索与准运证制度
217 第三项 抵抗临检与搜索的处罚
217 第三款 中立船舶的拿捕
217 第一项 拿捕的理由
218 第二项 拿捕的效果
219 第四款 拿捕中立船舶的破坏
220 第五款 捕获中立船舶的赎回夺回与释放
220 第六款 中立航空器的临检搜索与拿捕
221 第八节 捕获法庭
221 第一款 捕获法庭缘起
221 第二款 捕获法庭的性质
222 第三款 捕获法庭设立的地点
222 第四款 捕获法庭的管辖权
223 第五款 捕获法庭适用的法律
223 第六款 捕获法庭的程序
224 第七款 捕获法庭的结果
224 第八款 设立国际捕获法庭的必要与拟议
225 附录
225 联合国宪章
243 国际法院规约
252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