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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目录简介
除绪论外,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编进行系统研究。该法的立法原则有19条,其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该法规定20岁为成年人,未满7岁者无行为能力,7-12岁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第三章 民法之编制
第四章 民法法规之种类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适用
第六章 民法之适用范围
第七章 民法理论之变革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本论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第二节 私权之分类
第三节 义务之本质
第四节 义务之分类
第二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三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未成年人
第三项 禁治产人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死亡宣告
第三节 法人
第一款 法人概说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第六项 法人之住所
第七项 法人之登记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第九项 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 社团法人
第一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社员
第三项 社员总会
第四项 社员法人之解散
第三款 财团法人
第一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财团法人之监督
第四款 外国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之观念
第三节 物之分类
第四节 动产 不动产
第五节 主物 从物
第六节 原物 孳息
第七节 财产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标的之确定
第三项 标的之可能
第四项 标的之适法
第五项 标的之正当
第四款 法律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款 意思表示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欠缺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条件
第三项 期限
第七款 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第三项 代理权
第四项 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项 表见代理
第七项 领权代理
第八款 法律作为之效果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
第三项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第四项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消灭时效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观念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效力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停止
第六款 时效期间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
第二节 权利之滥用
第三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