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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国立编译馆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pdf电子版

作者:李宜琛着
年份:民国32[1943]
版本:国立编译馆
页数:463 页
文件大小:18.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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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除绪论外,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编进行系统研究。该法的立法原则有19条,其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该法规定20岁为成年人,未满7岁者无行为能力,7-12岁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第三章 民法之编制

第四章 民法法规之种类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适用

第六章 民法之适用范围

第七章 民法理论之变革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本论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第二节 私权之分类

第三节 义务之本质

第四节 义务之分类

第二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三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未成年人

第三项 禁治产人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死亡宣告

第三节 法人

第一款 法人概说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第六项 法人之住所

第七项 法人之登记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第九项 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 社团法人

第一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社员

第三项 社员总会

第四项 社员法人之解散

第三款 财团法人

第一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财团法人之监督

第四款 外国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之观念

第三节 物之分类

第四节 动产 不动产

第五节 主物 从物

第六节 原物 孳息

第七节 财产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标的之确定

第三项 标的之可能

第四项 标的之适法

第五项 标的之正当

第四款 法律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款 意思表示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欠缺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条件

第三项 期限

第七款 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第三项 代理权

第四项 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项 表见代理

第七项 领权代理

第八款 法律作为之效果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

第三项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第四项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消灭时效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观念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效力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停止

第六款 时效期间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

第二节 权利之滥用

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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