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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新论
目录简介
分船舶、船舶所有人、优先权及抵押权、海员、船员、运送货物契约、载货证券、旅客运送契约、海损、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11章。各国关于船舶规定不同,如德国不分海船与内水船,英国规定只包括海船,国民政府则取后一种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意义及本国船舶之界说
一 船舶之意义
二 本国船舶之界说
第二节 船舶之特性
一 船舶之国家主义化
二 船舶之不可侵性
三 船舶之不动产性
四 船舶其他之特性
第二章 船舶所有人
第一节 船舶所有人之意义
一 狭义之船舶所有人
二 广义之船舶所有人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之取得及让与
第三节 船舶所有人之有限责任
一 总说
二 立法主义比较
三 船舶所有人负责之范围
四 海产之范围及船舶价值之估计
第四节 船舶之共有
一 总说
二 船舶共有人之权利
三 船舶共有人之义务
第五节 船舶经理人
第三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一节 优先权发生之事项及优先受偿之标的物
一 优先权发生之事项
二 优先受偿之标的物
第二节 优先权顺位与消灭
一 优先权之顺位
二 优先之消灭
第三节 抵押权
一 总说
二 有设定权人
三 设定之方式
四 共有船舶之一部抵押
第四章 海员
第一节 船长与船舶所有人权义关系
一 船长之意义及其选任
二 船长之代理权
三 船长对船舶所有人所负之义务
第二节 船长与积货利害关系人之权义关系
一 船长有变卖或出质积货之权
二 船长有消费积货之权
三 船长有处分积货之权
第三节 船长之法定义务
一 职务上注意之义务
二 指挥船舶之义务
三 救援遭难船舶之义务
四 危险报告之义务
五 报告事项及报请检定与签证之义务
六 不擅装卸货物之义务
七 不擅放弃船舶之义务
第四节 船长之解任
第五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之意义及僱人契约之性质
一 船员之意义
二 船员雇入契约之特质
第二节 船员基于雇入契约所在之权义
一 船员之权利
二 船员之义务
第三节 船员雇入契约之终止
一 一般终止情形
二 特殊终止情形
第六章 运送货物契约
第一节 总说
一 运送货物之经济上意义
二 运送货物契约之责任
二 佣船契给与搭载契约
三 复运送契约与贯通运送契约
四 运送货物契约之成立
第二节 运送货物契约当事人间之权义关系
一 船舶所有人对于托运人之义务
二 船舶所有人对于托运人之权利
三 受货人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佣船契约之特则
一 装卸场所
二 装卸期间
三 装载利益之抛弃
四 佣船契约复运送
第四节 运送货物契约之解约
一 一般解约原因
二 特殊解约原因
第七章 载货证券
第一节 总说
一 载货证券之沿革及性质
二 载货证券之发行
三 载货证券之种类
四 载货证券之效力及其应记载之事项
第二节 船长基于载货证券所负之义务
第八章 旅客运送契约
第一节 总说
一 旅客运送契约之意义及其性质
二 旅客运送契约之成立及种类
三 旅客之法律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