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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法令汇编 [外交部统计科] 外交部法令汇编

外交部法令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外交部统计科编
年份:[1913]
版本:[外交部统计科]
页数:160 页
文件大小:4.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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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1912年底至1913年底止。除部令、文牍两类外,把该部总务厅公启列为附录

目录

部令类

公布外交官领事官使领馆主事官俸暂行章程令 一月六日

规定转任官发官俸令 一月十八日

会计科各员遵照审计处规则及本部会计章程认真检核令 一月二十四日

派倪永龄经理欧洲转电事宜并照主事给俸令 二月十五日

印刷所归统计科经理令 二月二十日

停扣使领馆修馆费嗣后不得再有此项预支由 四月四日

学习各员以译报为功课派员管理令 五月五日

公布外交部特派各省交涉员及各埠交涉员职务通则令 五月二十一日

公布外交部特派各省交涉员及各埠交涉员文书程序令 五月二十一日

派员搜集旧档令 六月十二日

规定署缺人员支俸令 七月五日

规定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及交涉员之俸给额及公费额表令 七月十一日

公布本部保存文件规则令 七月十八日

设立审查外人损失赔偿会并遴派专员令 八月十六日

裁撤条约研究会关于条约问题由参事厅随时讨论令 十月二十三日

规定本部暨直辖各官署简荐任官请觐日期令 十二月十七日

文牍类

发驻京各使会晤改为星期三照会 一月四日

发驻外各领馆酌改照费办法训令 一月十七日

上 大总统设置各省交涉员呈 三月八日

发驻外使领各馆嗣后收费各项应如期照填收条送部以备编制决算 公函训令 三月八日

发驻日本汪代表请假及兼任均不给半俸兼俸电 三月二十日

发 各省都督民政长 特派江苏交涉员 驻德颜公使函请严禁小贩出洋抄录原函希查照办理 咨 函四月三十日 附原函

发驻俄刘公使转电之费改由俄馆直接报部即自七月一日起实行函 五月七日

发驻外使领各馆颁发履历格式 公函 训令 五月二十六日 附格式

发浙江都督对外行文仍用旧式电 六月六日

发各民政长出洋护照应移交各交涉员接办电 六月十二日

发驻外各使 领馆函知年度期限附送审计处拟订检查官有财产附属明细表函 六月二十八日

发驻 英刘 美张 代表函催册报官有财产函 六月二十八日

发驻外使馆函询该馆等官物有无添置销毁函 六月二十八日

发驻外领馆令询该馆等官物有无添置销毁训令 六月二十八日

发驻宁波交涉员外人租地印契应由县知事办理报交涉署存案指令 七月八日

发驻外各使据驻奥沈代表函称以后出洋营业之侨民务须集合资本开设行铺希即查照晓谕各侨民以免违律函 七月十五日

发沿江海各省都督民政长驻奥沈代表函称湖北流民出洋甚多请严饬所属勿再发护照咨 七月二十三日

上 大总统得受外国勋章须由部呈明后方准收受呈 八月四日

发驻 沿江海各口特派 湖北宜昌交涉员通令查报外国兵舰出入港口令 八月十一日

发本部会计出纳人员开支票以五十元以上者为限自九月一号实行训令 八月二十三日

发驻外使领各馆转送收入报告书格式及登记方法公函 训令 九月十八日 附审计处报告书登记法

发驻外使领各馆转送收据凭单证明条件 公函 训令九月十八日 附审计处订定单据之证明条件

发驻长崎领事答覆所呈外交官领事官服制章程疑问指令 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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