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法令汇编
审计法令汇编
目录简介
目录
第一类 组织法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二 监察院组织法
三 审计部审计
四 审计部审计会议规则
五 审计部处务规程
六 审计部所属各机关办理会计人员暂行规程
七 中央各机关会计室组织规程
八 审计部所属各机关办理会计人员暂行规则
九 审计处组织法
十 审计部各省市审计处覆审会议规则
十一 县各级组织纲要
第二类 审计
一 审计法
二 审计法施行细则
三 审计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实施办法
四 审核通知限期声复办法
五 非常时期京外中央各机关推行就地审计制度办法
六 非常时期京外中央各机关推行就地审计制度办法施行细则
七 非常时期财政部所属机关推行就地审计制度补充办法
八 审计部稽察证使用规则(附格式)
九 审计部稽察各机关公务员兼职兼薪实施办法(附填表须知)
十 就地审计核签暂付款办法
十一 派员赴各救济区难民总站实地稽察办法
十二 无法清结案件处理办法
十三 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
十四 各机关所有收入须一律按月列报令
十五 各机关编造各月份计算书类应将各项收入编入收入计算书并注明来源及划拨情形令
十六 根据预算内所列科目编造收入预计算书连同收入凭证按期送审令
十七 国防建设费与普通军务费划分列报送审办法令
十八 各机关报销表册等在未送审计院审核以前各主管机关不得先事核销令
十九 未经核准超出定额之一切开支出纳官吏应付赔偿责任令
二十 私人捐款废吊等不得作正开支令
二一 私人捐款捐官吏不得以个人名义认捐令
二二 一切由机关拨捐之款项不得牵用长官个人名义令
二三 各机关补助区分部经费作正开支解释
二四 战区机关所装电灯电话等押金准予列入计算报销并列入财产目录令
附一 呈监察院转呈 国民政府文
附二 审计会议第三五四次报告事项
二五 经济部地质调查所长期野外工作人员特别费支给办法
二六 各机关不得于法定之外多添一员妄费一款令
二七 各机关所派出席代表不得接收出席费令
二八 各机关购用邮票证明办法
二九 审核各省司法机关收支计算书类补充办法
三十 审计部办理重庆市审计事务暂行办法
三一 地方财政收支之审计办法
三二 中央与地方补助费划一核销办法
附注 省地方与市县补助费之核销准用本办法
第三类 岁计
一 预算法
二 预算法施行细则
一 暂行预算科目实例
二 概算预算书表格式
三 暂行营业基金预算科目办理营业预算应行注意事项
附 修正预算章程
(一) 关于通用预算章程第三十四第三十九两条规定办法三项令
(二) 诠释动支第二预备费及追加预算限制令
(三) 修正办理国家及地方预算收支分类标准
(1) 预算科目细则
(2) 概算预算格式及说明
三 编审营业概算办法
四 公有营业预算暂行标准
五 解释公有营业预算暂行标准施行后前奉核定之营业收支超越预算补备法案暂行原则是否仍图有效令
六 营业机关预算科目及编制营业概算书实例
七 规定营业收支超过预算补备法案暂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