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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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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第一章 订婚
第一节 婚姻之意义
一 婚姻应具法定条件
二 婚姻乃一男一女之结合
三 婚姻须当事人之共诺
四 婚姻须为终身结合
五 婚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第二节 订婚之自主
一 自主之要质
二 婚约之方式
第三节 订婚之限制
一 订婚年龄
二 未成年人订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节 婚约之履行
一 任意违背婚约
二 任意违背婚约之责任
第五节 婚约之解除
一 现行律解除婚约之事由
1 妄冒
2 订婚时未将重大事件通知
3 订婚后男女犯奸盗
4 未出生男女之定婚无效
5 故违结婚期约者
6 定婚后男女有义绝情事
7 定婚后身体上有重大之变化
8 男女一造死亡
9 男女本人不予同意
二 民法解除婚约之事由
1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2 故违结婚期约者
3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6 婚姻订定后或为残废者
7 订婚后与人通奸者
8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三 过失者之责任
附 诉状
一 共通诉状
二 专项诉状
1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一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2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二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3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三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4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四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5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五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6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六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7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七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8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八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9 依民法第九七六条第九项解除婚约之诉状
三 共通辩诉状
第二章 结婚
第一节 婚姻之成立
一 实质要件
1 主观要件
甲 当事人之自主
乙 适婚年龄
2 客观要件
甲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乙 配偶之数
3 限制要件
甲 亲属结婚之限制
乙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之限制
丙 因奸被离与相奸者结婚之限制
丁 女子自婚姻关系销灭后结婚之限制
二 形式要件
1 订婚仪式
2 结婚仪式
第二节 同意权
1 随母改嫁之子女主婚权
2 孀妇改嫁之主婚权
3 养女之主婚权
4 养媳未婚夫死之主婚
第三节 婚姻与刑法之关系
一 第二百四十条
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五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六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八 第三百十五条
九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四节 婚姻之无效
一 非当事人之自主
二 未经结婚仪式
三 违背亲属结婚之限制
第五节 婚姻之撤销
一 撤销之原因
1 早婚
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 监护相婚
4 重婚
5 因奸被离与相奸者为婚
6 女子违反法定时间而再嫁
7 当事人不能人道
8 因诈欺胁迫而结婚
二 撤销之主体
1 婚姻当事人
2 法定代理
3 受监护人或最近亲属
4 利害关系人
5 前配偶
6 前夫或直系血亲
三 撤销之时效
1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
2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