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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令汇编 法学编译社 中国劳动法令汇编

中国劳动法令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顾炳元编辑
年份:民国二十一年[1932]
版本:法学编译社
页数:387 页
文件大小:12.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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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辑入1932年1月底以前所颁有关法规159种。内分工会组织、工厂管理、劳资争议、惠工事业、海员保护、其他,共6编。附录:工会立案程序图、工会会计簿式样等6种

目录

第一编 工会组织法令

法规

一 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二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 工会法

四 修正工会法第十六条条文

五 工会法施行法

六 修正工会法施行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条文

七 上海市工会组织程序

八 上海市工会登记规则

九 整理本市工会组织计划大纲

一〇 上海市工会组织标准

一一 上海市工会分类表

一二 上海市工会会计通则

一三 上海市工会会计组织

一四 工会分事务所组织简则

一五 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

一六 上海市工会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一七 上海市工会理事监事选举规则

一八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就职宣誓规则

一九 工会章程准则

解释

一 政府监督人民团体范围之解释

二 中央政治会对工会法商会法要点之解释

三 立法院对工会法疑义之解释

四 工会会员资格之解释

五 曾因违反规章而被解僱之工人不能适用工会法第二条之解释

六 工会法所称工人不包括店员在内之解释

七 工会法第三条所列举各种事业之工人所组织之工会毋须另定特种工会法之解释

八 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所谓主管官署之解释

九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限制罢工必经程序之解释

一〇 工会联合会区域限制之解释

一一 各业工人不能因特别情形随所割区域单独设立工会疑义之解释

一二 总工会未许设立之解释

一三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选任职员之解释

一四 各业使用人组织工会应视其主要工作而定之解释

一五 轿夫不能组织工会之解释

一六 各班挑夫应会并组织职业工会并得设立分事务所之解释

布告

一 为劝令不得因工人组织工会而开除其发起人事

二 为布告工会职员仍应工作并限制支领工会津贴事

三 为因开除工人会籍如同时须禠夺其工作权时应先呈准本局事

四 为公布审核工会限制会员业务上工作之标准事

五 为定二十年一月一日起依法整理工会事

六 为限令已成立工会立案事

七 为未经立案之工会只准刊用长条木戳事

第二编 工厂管理法令

法规

一 工厂法

二 工厂法施行条例

三 工厂登记规则

四 上海市工人待遇通则

五 上海市工人服务通则

六 审核工厂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准驳标准

七 工厂检查法

八 实业部工厂检查委员会章程

九 工厂检查协作委员会章程

一〇 工厂检查人员养成所规则

一一 工厂检查人员养成所办事细则

一二 工厂安全设备须知

一三 上海市社会局工厂管理审议委员会简章

解释

一 行政院对工厂法疑义之解释

二 工厂法第五条关于童工年龄宽限疑义之解释

三 关于工作契约疑义之解释

四 国定纪念日休假给付工资办法之解释

五 工厂法第十八条关于休息日照给工资疑义之解释

六 工头有被推为工厂会议工人代表资格之解释

七 关于工厂会议厂方代表疑义之解释

八 工厂中非直接生产之工人及职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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