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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子女·继承 生活书店[发行者] 婚姻子女继承

婚姻·子女·继承.pdf电子版

作者:沙千里着
年份:民国二十七年[1938]
版本:生活书店[发行者]
页数:171 页
文件大小:6.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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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1933年著者在「华东广播无线电台」播讲法律问题讲座。1937年著者作为七君子之一关押在苏州看守所,于此间据广播稿整理成书。分法律知识的普及、订婚、婚约的解除、结婚、夫妻财产、子女、离婚、遗产继承等10章。后附《女子能略诱吗?》一文

目录

序言

法律知识的普及

从前没有法律

法律太专门化了

法律知识的普及

民法上的问题为范围

订婚

第三件大事

从「抢亲」起

自由婚姻

订婚的自主

四个问题

不要仪式

无须家长同意

未成年人例外

订婚年龄

父母代订的婚约

拒绝履行

诉请解除

根本无效

婚约的解除

婚约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

六指头的笑话

解除的法定原因

另订婚约

不肯结婚

死活不知

重病难医

患花柳病

变成残废

不规矩

契官司

重大事由

解约的方式

赔偿损失

精神上的抚慰金

结婚

不仅是男女的关系

初婚和再婚

早婚和重婚

正常婚和变形婚

顺缘婚和逆缘婚

结婚的年龄

重事实还是重形式

结婚要有公开的仪式

近亲不许结婚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表兄弟姊妹

养父母与养子女

结婚无效

另外二点

劣种禁婚

夫妻财产制

女子现在有财产权了

夫妻财产制

约有五种

法定和约定

约定的二个要件

约定后的变更

何必再要同意

几种财产

特有财产

联合财产制

与第三者的关系

死亡及离婚后的财产

共同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子女

保护子女的趋势

对于子女的歧视

子女的分类

婚生子女的三个条件

第一个

第二个

第三个

婚生子女的认定

受胎期间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请求生父认领的情形

不得认领的情形

请求认领的「人」

请求认领的时期

离婚

离婚制造厂

大减价

大拍卖

三种离婚

男子本位

协议离婚

法定原因

只有十种

重婚

通奸

虐待

虐待尊亲

遗弃

意图杀害

恶疾

精神病

生死不明

犯罪

汉奸也不能离

性情不合也不能离

要求离婚自由

离婚后

究竟是麻烦的事

子女由谁教养

和子女断绝关系吗

姻亲关系消灭了

『姓』的问题

和别人结婚

『破镜重圆』

禁止和相奸者结婚

财产分割

损害赔偿

赡养费

遗产继承

只有宗〓族继承

宗族制度的废止

可惜不能也把遗产废除

六个问题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夫妻互相继承

养子女也有份

代位继承

妾没有继承权

妾的子女

遗腹子

遗产的分配

等于奖励游民

先说应得多少

配偶

子女

孙子女

嫡庶

私生子和养子

生前支配

不能任意分派

特留分

特留分的数额

特留分的利弊

遗嘱

遗嘱和遗言

法定的形式

立遗嘱人的资格

要注意的一点

一件可惜的事

法定方式有五种

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

密封遗嘱

代笔遗嘱

口授遗嘱

口授遗嘱的补正

口授遗嘱的认定

取消遗嘱

另立遗嘱

附录

女子能略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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