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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 正中书局[发行者] 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

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朱观编著
年份:民国33[1944]
版本:正中书局[发行者]
页数:110 页
文件大小: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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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辑有关县司法法规12种,中央院部令四十余种,各种解释、命令约200种,均取于《司法公报》,以1932年以后颁布者为限。后附民事诉讼费用法、刑事诉讼审限规则等

目录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附解释)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附解释)

覆判暂行条例(附解释)

兼理司法县政府准用县司法处刑事业案件覆判暂行条例令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附解释)

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件(附解释)

县司法处审判官学习规则

县司法处书记官任用规则(附解释)

县司法处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附解释)

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附解释)

县司法处县长兼检察官莅庭通知令

县司法处之文件判行及送阅程序令

县司法处之文卷保存令

改正县政府民刑事年报表令

县长办理假释省略声请程序令

县长处理或协助司法事务之奖惩令

律师公会与县政府各行文用函令

县司法处律师登录令

律师在县司法处代理自诉待遇令

各省市政府解送人犯办法(附解释)

修正县监所协进委员会暂行章程(附解释)

督察县监所建筑须依部定计划令

非本县人犯调服军役应将其判决送达原县政府令

审判官书记官及兼检察职务之县长麦收律师出庭均应着制服令

审判官请假规定令

审判官考绩疑义令(二)

管狱员考绩令

曾任承审员不得据为叙俸标准令

整顿并训练执达员法警令

司法警察服装及训练令

甄别执达员法警及看守令

检验员津贴令

取缔白状令

严禁白纸填供令

不得以堂论代判令(二)

补制判词令

县府刑事案件计等表除特优劣外检方毋庸填报令

县政府政务警察归并大纲第五条暂缓实施令

未兼理司法之县政府不得受理民刑诉讼令

专员兼县长不部是否兼理司法如被委为军法官自有拘捕审判权令

县长与承审员办案权限疑义令

兼理司法县政府受理党部职员犯普通刑事案件其传拘依通常程序办理令

承审员判决案件旣经宣告县长拒绝签名于裁判书仍属有效令

县判未经宣告不生效力令

兼理司法县政府务须历行程序令

县判诉讼程序远法应由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予以适常判决令

县判上诉案件其卷宗应由检察官转送令

历行勘验初级令

附录

民事诉讼费用法(附解释)

刑事诉讼审限规定(附解释)

扣除在逾期间标准令(三)

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附解释)

修正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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