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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 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 (上海) 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

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pdf电子版

作者:〔法〕[狄骥](L.Duguit)原著
年份:民国24[1935]
版本: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 (上海)
页数:197 页
文件大小:5.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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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分主观法与社会职务、自由的新概念、意思的独立、法律行为、契约与责任、社会职务的所有权6讲。为着者1911年间在法国及欧美一些大学发表的演讲。通过欧美一些国家法律事实的变化,描述了自由概念、所有权等的变化演进。著者认为由1789年在《人权宣言》和《拿破化法典》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玄想与个人主义制度,到20世界初,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这个制度消灭了,而被实验的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目录

第一讲 主观法与社会职务

所选题目的意义和范围。--法的发展上的继续不断和这种发展的重要阶段。--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这种行为(指人权宣言与拿氏法典)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玄想与个人主义的制度。--这个制度消减了而将他的地位让与实验的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职务的实验意念替代了主观法的玄想意念。

第二讲 自由的新概念

社会职务的意念。--社会的联立solidarité或联系interdependanc与法律规则。--社会工作的分类。--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之个人主义制度的主要要素。--自由意念的变迁:他不是一种法权。但为迫令每个人发展这个为社会联立之主要因素的人品之义务的结果。--这个定义的主要结果。--他在近代关于劳工与预防法律内的适用。

第三讲 意思的独立

意思的独立为普通自由之要素。--拿破仑法典与阿根廷法典采取这个原则的条文。--这个原则在民法制度内的影响。--法权的主体。--凡属法权的主体都是意思的主体。--许多法学家使这个概念和近代事实相符合之无望而无效的努力。--拟造人的学说。--该学说的虚无。--会社主义的运动。--法权主体意义的废除。--以特别目的之社会职务为根据的法律保障。--一九○一年七月一日关于会社之法国法律内的目的意念。

第四讲 法律行为

意思的独立。法律行为与法律地位。--意思的表示。--法律行为的客体与目的。--法律地位不是两个主体中间的关系。--由遗嘱行为所立的私财团。--法国的判例。

第五讲 契约与责任

在经典派的民法制度内,在原则上,祗有契约得产生法律的地位。--这是为民法制度基础之个人主义概念的当然结果。--罗马法与民法内的契约意念。--不是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附从契约contratsd'sadesion的行为。--私人依照公务法律使用公务的行为。--称为集合契约contratsd'sadesion的行为。--公务的特许。--称为劳工集合契约的行为。--契约--法律contratsd

第六讲 社会职务的所有权

所有权之法律概念的普遍变迁:所有权不复为所有主的主观法权,而变成为财物持有者的社会职务。--所有权的法律制度适应经济上的一般需要。--拿破仑法与及主要民法典内的所有权。自这个概念产生的结果。在今日大半都被判例所推翻了。--在判例内职务--所有权概念的发现。--所有主的义务:他应该依照社会目的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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