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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令解释总集 上海法学书局 (上海) 司法院法令解释总集

司法院法令解释总集.pdf电子版

作者:郭卫 周定枚编辑
年份:民国23[1934]
版本:上海法学书局 (上海)
页数:892 页
文件大小:43.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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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第1集收院字第1-1000号(1929年2月至1933年11月)。国民政府解释法令权初属最高法院,后改属司法院。最高法院用「解」字编号,司法院改用「院」字编号

目录

院字第一号 典物取赎除有约定给付标的外应就契载钱数比照当时市价债编二○一

院字第二号 规定年利限制令公布后始隶属国民政府区域该令自改隶之日起始生效力债编二○四

院字第三号 不动产登记条例未施行地方产业契据被焚状请备案事项应由县长公署以职权处理不动产登记条例二

院字第四号 管收期限至多不得逾三个月逾限不论能否觅保证人或提出保证金不得续继管收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九

院字第五号 (一)改嫁之母如系本生母刑法上应认为直系尊亲属(二)子从母嫁改从继父姓其继父非直系尊亲属刑法一四

院字第六号 政府所属机关为民事诉讼被告时无论原告为何国人民应依本国法组织之普通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律条例一八一六

院字第七号 本人不愿为妾应准离异亲属编列入第二章第五节

院字第八号 同姓不宗之婚姻法所不禁惟父经子同意为订婚约自不得借口兼祧再与他人重订婚姻亲属编九七二

院字第九号 田房典当十年限满典主于过户报税前应先催告业主回赎否则业主于限满后相当期间内仍得备价赎取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八

院字第一○号 当事人请求申送更新裁判案件如前已缴第三审讼费无庸再缴新法制施行条例七

院字第一一号 女子离婚后居母家如父母遗产未分或尚有遗留财产仍得享有继承权继承编列入编首

院字第一二号 当事人不服初级管辖案件第一审判决迳向高等法院控告为违背诉讼程序应以决定驳回民事诉讼律条例五三八五○八

院字第一三号 为奖励求学而设之书田书仪男女应同等享收列入解释杂类

院字第一四号 罚金强制执行之程序准用执行民事裁判之规定刑事诉讼法四九二

院字第一五号 地上权不因工作物灭失而消灭其不定期间之地上权如地方确有永久存续之习惯得从习惯物权编八四一

院字第一六号 破产事件属于管辖债务人营业所之初级法院管辖无营业所者属其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律条例事物管辖

院字第一七号 犯强奸罪而故意杀人者若欠缺诉追条件祗能科以普通杀人罪不能依刑法第二四○条科罪刑法二四○

院字第一八号 (一)计算上告利益以因上告所受之利益为准(二)对于再审之上告仍应依普通程序受利益数额之限制但抗告则否民事诉讼律五六六

院字第一九号 掳人勒赎应适用惩治绑匪条例如因而致人于死并应引用刑法三七一条第二项从重处断刑法七四三七一

院字第二○号 诉讼标的为请灭粮赋另定分配方法系行政范围如谓首事假行政处分侵害私权请求损害赔偿仍属民事诉讼诉愿法一

院字第二一号 (一)以投函恐吓或设局诱禁为方法而勒赎者均以绑匪论(二)绑匪情有可原者应援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二条减科惩治绑匪条例一

院字第二二号 夫之四亲等内宗亲应视为妻之亲属刑法一一

院字第二三号 刑法第二条后半段系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与刑律第四四条之易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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