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法
民法
目录简介
目录
第一章 私权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始终
第一目 权利能力之始期
第二目 权利能力之终期
第二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第一目 外国人之界说
第二目 外国人之权利享有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因年龄上无能力者
第一目 欧洲年龄之规定
第二目 日本年龄之规定
第二项 因精神上无能力者
第一目 禁治产
第二目 准禁治产
第三目 因婚上之无能力
第三款 特别身分
第一项 皇族
第二项 华族
第三项 官吏
第四项 军人
第五项 商人
第四款 住所
第一项 住所之定义
第二项 住所之实用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法人之设立
第一项 法人设立之条件
第二项 设立之效力
第二款 法人之管理
第一项 理事
第二项 监事
第三项 总会
第四项 官厅
第三款 法人之解散
第一项 解散之原因
第二项 清算
第二章 私权之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无体物
第二节 动产不动产
第三节 特定物不特定物
第四节 主物从物
第五节 果实
第三章 私权之得丧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款 私权得丧共同之原因
第二款 私权取得之原因
第三款 私权丧失之原因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定义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一项 一方双方行为
第二项 有偿无偿行为
第三项 要式不要式行为
第四项 主行为从行为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一项 意思表示
第一目 意思表示不相合之分类
第二目 意思表示之方法
第三目 对于隔地者之意思表示
第四目 对于无能力者之意思表示
第五目 关于契约之意思表示
第二项 法律行为之目的
第四款 代理
第一项 代理之定义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第三项 代理之原因
第四项 代理之权限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项 无权代理
第五款 无效及取消
第六款 条件及期限附期间
第一项 条件
第二项 期限
附期间
第一项 关于期间规定之原则
第二项 期间之计算法
第三节 时效
第一款 总则
第一项 时效之定义及性质
第二项 时效设立之理由
第三项 时效与豫定期间之区别
第四项 时效之效力
第五项 时效之抛弃
第六项 时效之中断
第七项 时效之停止
第二款 取得时效
第一项 取得时效之要件
第二项 取得时效之中断
第三款 消灭时效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起算点
第二项 普通消灭时效(长期时效)
第三项 特别消灭时效(短期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