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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解释法律文件
大理院解释法律文件.pdf电子版
作者:大理院书记厅编辑
年份:民国六年[1917]
版本:[出版者不详]
总册数:4 册
总页数:622 页
文件大小:26.4 MB
收自统字601-700号
无目录
收大理院解释法律文件91种(统字第1-91号,1913年1月15日至1913年12月18日)。附大理院解释法律文件摘要(统字第1-300号)
目录
统字第一号
复江宁高等审判厅解释选举诉讼当然准有上诉权电 中华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附来电
统字第二号
复浙宁审检厅并通电各省审检厅解释犯妨害选举罪应依普通刑诉程序分别起诉电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附浙宁来电
统字第三号
复山东高等审判厅解释结伙入室或在途拴人勒赎适用律条电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附来电
统字第四号
复广州地方审判厅解释暂行刑律二九零条但系亲属即无夫妇女罪皆成立电 二年二月三日附来电
统字第五号
复奉天高等审判厅解释府不能为县案控告审电 二年二月四日附来电
统字第六号
复河南高等审判厅转开封律师公会解释藩库因存款与商号涉讼当适用民诉程序电 二年二月十日附开封律师公会来电
统字第七号
复湖北高等审判厅解释选举诉讼由民庭审判妨害选举罪由检厅起诉归刑庭办理电 二年三月十日附来电
统字第八号
复上海地方审判厅解释关于买卖人口适用法律各问题函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来文
统字第九号
复湖北高等审检厅解释未经辩论判决当然可作为控告受理电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来电
统字第十号
致总检察厅解释前清修正报律一一条但书之规定函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统字第十一号
复广东高等审判厅解释买卖人口条款当然适用电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来电
统字第十二号
复湘北高等审判厅解释(一)现任官吏(二)办理选举人员(三)选举诉讼之阙席判决(四)民刑事诉讼并行(五)官吏辞职(六)起诉日期等问题电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来电三
统字第十三号
复广东高等审判厅解释被害人应无上诉权得向检厅申诉电 二年四月一日附来电
统字第十四号
复黑龙江高等检察厅解释八旗官兵现服兵役即属军人及教督府军事顾问非军属电 二年五月二日附来电
统字第十五号
复京师地方检察厅解释夫妇关系成立及刑律三四九条二项之和诱罪函 二年五月二日附来函
统字第十六号
复总检察厅解释婚姻成立函 二年五月二日附来电函并抄呈
统字第十七号
复河南汝宁地方检察厅解释抢夺路行妇女应构成刑律三四九条之略诱罪函 二年五月二日附来呈
统字第十八号
复天津高等审判分厅解释法令有明文规定之刑罚当然得向司法衙门请求正式裁判函 二年五月五日
统字第十九号
复京师第四初级审判厅解释报律第八条更正之义务与第一一条犯罪之成立两不相涉 二年五月十日
统字第二十号
复上海地方审判厅解释关于刑律略诱和诱和奸等罪问题五项函 二年五月十日附来文
统字第二十一号
复吉林地方检察厅解释放荒官吏擅增价额凭单准驳均不能构成犯罪电 二年五月十一日附来函
统字第二十二号
复京师第三初级检察厅解释湮灭证据罪不限于犯罪发觉以后函 二年五月十四日
统字第二十三号
复奉天高等审判厅解释买卖人口新律既无专条当然适用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函 二年五月十五日附来文
统字第二十四号......
收自统字501-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