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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盐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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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民二年
第一节 中国盐务在前清宣统元年以前皆归各省自行办理
第二节 全国盐务收归中央直接管理
第三节 民国元年度盐税收入预算
第四节 对于上开预算之评议
第五节 着手整顿盐务
第六节 善后借款合同未签字以前所公布之稽核总分所章程
第七节 善后借款合同未实行以前设立总分所及任用丁恩暨其他各洋员之情形
第八节 善后借款合同第五款对于盐务之重要条件
第九节 对于上开善后借款合同各条件之评议
第十节 委任分所洋协理之情形
第十一节 由四省提出款项担保执票人之利益故盐税仅系一种补助之抵押
第十二节 对于管理盐务办法之误会
第十三节 开办时之困难情形
第十四节 初次赴长芦奉天调查
第十五节 盐务筹备处实办之事务暨民国二年夏季所收之税款
第十六节 国银行代表因中国政府违背款合同提出质问
第十七节 财政总长对于此项质问办理之情形
第十八节 反对糜费款项暨关于各局经费所发之重要通函
第十九节 运署糜费之情形
第二十节 中国政府对于改革盐政之态度
第二十一节 熊希龄为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当时中国尚未履行借款合同条件故参预借款各国公使提出抗议
第二十二节 财政部于五国团抗议后颁发之部令
第二十三节 经五国团公使抗议后中国政府设法办理之情形任命张弧为盐务署长兼稽核总所总办调任蔡廷干为税务处会办
第二十四节 总办不通英语之困难
第二十五节 民国十年十月实行先课后盐之政策
第二十六节 稽核总分所办事章程经总会办磋商改订并经财政总长于民二年十月核准
第二十七节 民国二年自问两准盐务情形
第二十八节 总会办对于两准困难情形解决之办法
第二十九节 丁恩赴山东暨长江流域调查盐务
第三十节 委派斯泰老为总所副会办并委派各分所协理
第三十一节 盐款收支账目所定审计办法经财政总长核准
第三十二节 对于盐斤收税之总论
第三十三节 从前征收盐税之政策(按此项政策实现于两准四川)暨此项政策之不公允
第三十四节 盐税不均之情形
第三十五节 各处运销之制度暨此项办法之弊端
第三十六节 管理场产之举视为决难办到
第三十七节 欠税办法暨其对于政府税收之影响
第三十八节 查验官盐单照之精密
第三十九节 专商所运之盐数较所准放运之盐数为多并不实行设法阻止
第四十节 所收之税课项繁多税则亦不统一碍难切实稽核
第四十一节 盐务在中国所占之特殊地位
第四十二节 条陈采取印度盐税制度
第四十三节 丁恩民国二年六月上财政部采取印度制条议之撮要
第四十四节 对于此项条陈之评议及中国政府施行之办法
第四十五节 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公布之盐税条例
第四十六节 议拟动用债款由政府办理官运官销
第四十七节 中国市上售卖之盐宜设法使质量较为佳美但因专运专销制度存在殊难办到
第四十八节 民国二年由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盐税收入暨行政经费
第二章 民国三年
第四十九节 民国三年初财政情形
第五十节 放远盐税余款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