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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地方自治法令解释汇编
目录简介
所收地方自治法令解释自1928年至1934年5月止,其中有县市组织法、县市参议会组织法、区自治施行法等的解释
目录
一 关于县市组织法
(甲) 划区编制事项
一、 县内城市地方满千户以上者可即编为数镇
二、 街市地方应适用编镇之规定
三、 市之划区编制如有特别情形应准变通办理
四、 县城城区与国之间应否一律设镇
五、 县组织法第六七两条疑义
六、 县城户籍如何编制疑义
七、 划分区坊闾邻计算户数时是否正附户井计
八、 工人宿舍仍应编入闾邻
九、 煤矿场所在地应否设镇
(乙) 区坊乡镇长侯选资格事项
一、 盲目之人具有区长候选人资格仍可当选
二、 盲目之人应否准其充任自治人员
三、 现任教职员是否停止当选坊长及其他项自治职员
四、 现任小学教职员仍有当选坊长之资格
五、 现在大学肄业之具有区长资格候选人应停止当选
(丙) 区坊乡镇民大会之法定人数事项
一、 坊民大会到会法定人数之限制
二、 坊民大会法定人数一案未便变更
三、 坊选举坊民到会人数疑义
(丁) 区公款公产或财政收入审议事项
一、 区财政收入以市组织法第四十三条所定之区公款及公产之茡息等项为限
二、 区有公产公款之标准
三、 区长交卸时之经费收支应交区务会议审议
(戊) 自治人员应否一律认为公务员事项
一、 自治人员是否均为公务员
二、 委任区长可否认为公务员送请铨叙部甄别
三、 委任之乡镇长是否以行政官吏论关于行政官吏不得兼任事件应否同受限制
四、 邻长检查委员等应否认为地方公职
(己) 公民权之享有事项
一、 关于寄住公共处所内各公民之公民权及公权及关于副坊长问题
二、 娼妓是否享有公民权及自治职员候选人数不足定额如何补救各疑议
三、 盲哑残疾应否案禁治产论
(庚) 区坊乡镇民代表之罢免或惩戒事项
一、 坊民代表违法溺职时之惩戒办法
二、 区民代表之罢免权应由本坊区民大会行使
三、 委任区长之罢免办法
(辛) 其他
一、 区长可否参加县政会议
二、 监督自治职员之几项疑议
三、 市区长为无给职是专指民选区长而言
四、 区坊长因故辞职应向原选之区及坊民大会提出
五、 区监察委员由区民大会互选
六、 集数乡镇为自治实验区尚无不合
七、 区监察委员与坊调解委员被选资格应分别比照市组织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一〇四条办理
八、 地方自治人员吸食鸦片或有不良嗜好之惩戒与市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一条之适用
九、 市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大会之「居」字系「区」字之误
十、 筹备成立坊公所应否请党部参加
十一、 市组织法与市参议会组织法互异各点
十二、 市参议员选出后第一次会如何召集
二 关于县市组织法施行法
一、 乡镇公所筹备处成立时其旧街村长资格是否消减
三 关于县市参议会组织法及参议员选举法
一、 委任区长应否以行政官吏论
二、 各级自治职员小学校长及党部职员是否为公务员
三、 市参议员选举疑义
四、 市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