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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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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民事诉讼条例》拟就114题,并作答。分法院、当事人、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上诉程序、抗告、再审及人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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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院
一 凡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价额在八百元以下者何以由初级法院管辖第一审
二 物价时有高低诉讼标的之价额以何时价额为准
三 主诉标的之价额在八百元以下而附带主张之利息等逾八百元以上者应属地方法院管辖抑由初级法院管辖
四 原告所负担之反对给付应否从诉讼标的中中扣除
五 因地上权永佃权赁借权等涉讼者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如何计算
六 审判籍以住址为定若设有营业所或其他营业之人因财产权涉讼者由何法院管辖
七 对于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此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能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合并管辖
八 共同诉讼之实行有数人其普通审判籍又不在一法院管区辖域内者应如何办理
九 有管辖权之法院误为无管辖权之裁判经确定后此外又无其他法院可以管辖该诉讼时其办法如何
十 合意管辖之程序如何及何种诉讼不得适用合意管辖
十一 承审推事与该诉讼当事人前为亲属应否回避
十二 推事对于法律所规定应回避之事件而不自行回避者应如何办法
十三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对于法律所规定推事应回避之事件是否一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一 无当事人能力者之诉讼及为人妻之法律行为依法应如何办理
二 管理人代不在人之诉讼法律对于不在人如何
三 法院调查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有欠缺时能否补正若补正必至久延应如何处置
四 对于无法定代理人之无诉讼能力人为诉讼行为时应如何办理
五 无诉讼能力之选任特别人与法定代理人之权限如何区别
六 共同诉讼如何情形始得为之
七 必要共同诉讼之效力如何
八 参加诉讼之种类共有若干
九 诉讼代理人不胜代理之任者法院对之如何办法
十 诉讼代理人对于何种事件非经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十一 本人亡故诉讼代理权是否消减
十二 诉讼代理权有欠缺法院是否实时斥退
十三 诉讼辅佐人之权限如何
十四 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径行认诺其诉讼费用由何人负担
十五 对于诉讼费用之裁判不服能否声明上诉
十六 外国人为原告虽依被告之声请于何种情形仍免供费用之担保
十七 准予诉讼求助其效力如何
第三章 诉讼程序
一 当事人书状应否签名能否使他人代书
二 送达依法应向受送达人为之但于居住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当如何办理
三 应送受达人并无适法理由忽而担绝收领斯时应如何处置
四 如何情形可以公示送达试说明之
五 期限以日月或年计者不算入第一日但自午前零时起算者则应如何计算
六 诉讼代理人居住法院所在地者能否扣除在途期间
七 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限如何
八 法院因天灾不能办理事务对于已起诉案件如何处置
九 当事人于战时服兵役致与法院交通隔绝应如何办法
十 当事人两造均迟误言词辩论日期法律规定如何
十一 当事人于法庭能否向他人发问
十二 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当事人并不相同能否合并辩论
十三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