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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违警罚法释义
目录简介
清宣统元年始颁违警律,1915年北洋政府改名违警罚法,内容略有修改,1928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又经修正公布。本书按照此修正法章次逐条释义。前有绪论概述该法沿革、定义及原理原则。附录:(一)首都警察厅办案须知;(二)刑事诉讼法摘要;(三)刑事警察用语摘要
目录
序一
序二
例言
绪论
第一章 违警罚法之沿革
第二章 违警罚法之意义
第三章 违警罚法之立法例
第四章 违警罚法之即决
第五章 违警罚法之解释
第六章 违警罚法与刑法之关系
第七章 违警罚法与其他警察法规之关系
本论
第一章 总纲(自第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一节 违警罚法之效力(第一条)
第二节 非违警行为(第二条)
第三节 免责之违警行为(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一款 未满十三岁人之违警(第三条)
第二款 心神丧失人之违警(第四条)
第三款 因紧急危难之违警(第五条)
第四款 因无力抗拒之违警(第六条)
第四节 违警之未遂(第七条)
第五节 累犯之加罚(第八条)
第六节 违警之并合(第九条)
第七节 违警之共犯(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第一款 正犯及从犯(第十条)
第二款 造意犯及准造意犯(第十一条)
第三款 准从犯(第十二条)
第八节 违警之罚则(第十三条)
第九节 拘留之执行(第十四条)
第十节 罚金之执行(第十五条)
第十一节 没收物之种类(第十六条)
第十二节 停止营业之期间(第十七条)
第十三节 勒令歇业所适用之原则(第十八条)
第十四节 损害赔偿(第十九条)
第十五节 自首(第二十条)
第十六节 酌量加减(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节 并科之制限(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节 主罚之免除(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节 文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节 拘留之假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节 现行犯之处置(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节 嫌疑犯之处置(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节 时效(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节 时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日与月之计算(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时期之计算(第三十条)
第三款 释放之时间(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未经公署准许制造或贩卖烟火
第二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燃放烟火及一切火器
第三款 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不告知公安局所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携带凶器
第五款 散布谣言
第六款 于人家近傍或山林田野滥行焚火
第七款 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经公署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
第八款 疏纵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兽类奔突道路或入人第宅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背法令章程营工商业
第二款 违背法令章程开设戏园及各种游览处所
第三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有刑法上重大犯罪行为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
第四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之举动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婚姻出生死亡及迁移不依法令章程报告公安局所
第二款 建筑物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