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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法异同要旨
目录简介
比较1935年刑法与1928年刑法各条之异同。参考苏、意、德、波、西班牙、日本等国的刑法
目录
新刑法制定之经过
一 新刑法与旧刑法第一编总则之异同
损益表
1 关于章数者
甲 删文例章之理由
乙 删时例章之理由
丙 并例之酌科章及加减例章之理由
丁 增保安处分章之理由
2 关于章名者
甲 刑事责任章之理由
乙 未遂犯章之理由
丙 刑章之理由
丁 数罪并罚章之理由
二 新刑法与旧刑法第二条之异同
1 刑法之溯及的施行力
2 刑法之不溯及的及溯及的施行力之调和
甲 新旧法律皆处罚时在裁判上如何适用
子 比较之标的
丑 比较之时际
乙 旧法律处罚而新法律不处罚时在裁判确定后如何救济
三 新刑法与旧刑法第三条之异同
四 新刑法与旧刑法第五条及第六条及新刑法第七条及第八条与旧刑法第七条之异同
五 新刑法增第十五条之理由
六 新刑法第十六条与旧刑法第二十八条之异同
七 新刑法第十八条与旧刑法第三十条之异同及增第六十三条之理由
八 新刑法第十九条与旧刑法第三十一条之异同
九 新刑法第二十条与旧刑法第三十三条之异同
十 新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与旧刑法第三十五条之异同
十一 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但书与旧刑法第三十九条第项及第四十条但书之异同
关于不能未遂犯者
1 客观说
甲 标的之不能与方法之不能说(以标的之不能为不罚之不能犯以方法之不能为不能未遂犯)
乙 绝对的不能与相对的不能说(以绝对的不能为不罚之不能犯以相对的不能为不能未遂犯)
丙 客观的危险说(以不能未遂犯之行为须有物质上之因果关系即客观的危险为要)
2 主观说(以不能未遂犯之行为只胡无形之因果关系即主观的危险即可)
3 折衷说
甲 法定要件说(以事实上不能为不能未遂犯以法律上不能为不罚之不能犯即以欠缺构成犯罪要件之一不成立犯罪自不成立未遂犯)
乙 主观的危险说(以有主观的危险为不能未遂犯以无主观的危险为不罚之不能犯即行为无生结果即危险之虞者不成立犯罪自不成立未遂犯)
十二 新刑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与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之异同
十三 新刑法第三十一条与旧刑法第四十五条之异同
十四 新刑法第三十三条与旧刑法第四十九条之异同
刑罚之本质
刑罚之作用
有利作用
1 对于犯人方面
甲 社会的适合方法
乙 社会的隔离方法
2 对于社会方面
3 对于被害人方面
有害作用
1 对于犯人方面
2 对于犯人之家属或有特定关系者方面
3 对于社会方面
主刑之种类
1 生命刑--新刑法之死刑及旧刑法之损益
2 身体刑--新旧刑法皆无
3 自由刑
甲 无期自由刑--新刑法与旧刑法之损益
乙 有期自由刑--新刑法之刑度及与旧刑法之损益
未恢复流刑
未采用不定期刑
4 财产刑--新刑法专科罚金与旧刑法之损益
十五 新刑法第三十五条与旧刑法第五十一条之异同
1 刑之重轻依主刑之种类次序由法律定其标准
2 刑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