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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债篇总论 商务印书馆 中国民法债篇总论

中国民法债篇总论.pdf电子版

作者:胡长清着
年份:民国29[1940]
版本:商务印书馆
页数:679 页
文件大小:30.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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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分绪论和本论,绪论包括债法之地位、命名、编制等4章;本论则按国民政府民法债编章次编述。后附:民法债权编立法原则提案审查报告、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等。

目录

弁言

绪论

第一章 债法之地位

第二章 债法之命名

第三章 债法之编制

第四章 债法之特色

本论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债权之意义

一 债权系特定人对特定人之权利

二 债权系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

第二节 债权与物权

第三节 债权与请求权

第四节 债务与自然债务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一节 概说

第一 债之发生之意义

第二 债之发生之原因

一 各国之立法例

二 我民法之规定

三 债编以外债之发生之原因

第二节 契约

第一款 契约之概念

第一 广义契约与狭义契约

第二 狭义契约之意义

一 契约为法律行为

二 债权契约系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

三 契约系二以上之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之一致

甲 契约之成立须有二以上之当事人

乙 二以上之当事人须互为意思表示

丙 二以上之当事人互为之意思表示须系一致

第二款 契约之分类

第一 双务契约与单务契约

第二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第三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第四 要式契约与非要式契约

第五 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

第六 要因契约与非要因契约

第七 主契约与从契约

第八 本约与预约

第三款 契约之成立

第一项 要约

第一目 要约之概念

第一 要约之性质

一 要约为意思表示

二 要约之目的在于订立契约

第二 要约之要件

一 要约须由特定人为之

二 要约须对于相对人为之

三 要约须足以决定契约之内容

第二目 要约之效力

第一 对于相对人之效力

第二 对于要约人之效力

一 要约拘束力之性质及其根据

二 要约拘束力之存续期限

甲 要约定有承诺期限者

乙 要约未定有承诺期限者

(a) 对话为要约时

(b) 非对话为要约时

三 要约拘束力之除外

第三目 要约之消灭

第一 不为承诺

第二 要约之拒绝

第三 要约之撤回

第二目 承诺

第一目 承诺之概念

第一 承诺之性质

一 承诺为意思表示

二 承诺之目的在与要约人订立契约

第二 承诺之要件

一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之相对人为之

二 承诺须对于要约人为之

三 承诺之内容须与要约之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目 承诺之迟到及迟延

第一 承诺之迟到

第二 承诺之迟延

第三目 承诺之撤回

第三项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一 合意

第二 不合意

第四项 契约成立之时期

第一 对话人间契约成立之时期

第二 非对话人间契约成立之时期

第三 因意思实现契约成立之时期

第四款 悬赏广告

第一项 悬赏广告之性质

第二项 悬赏广告之要件

一 广告人须有负担债务之意思

二 须依广告之方法而为要约

三 须声明给与报酬

四 须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

第三项 悬赏契约之成立

第四项 悬赏契约之效力

第五项 悬赏广告之撤销

第一 撤销之认许

第二 撤销之要件

一 撤销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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