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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诉愿法释义 商务印书馆 现行诉愿法释义

现行诉愿法释义.pdf电子版

作者:管欧编著
年份:民国26[1937]
版本:商务印书馆
页数:225 页
文件大小:1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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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1930年诉愿法(共14条)逐条释义。据国民政府司法院关于诉愿法的解释及行政院关于诉愿案件重要令文阐述。附:修正诉愿法、行政诉讼法等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不法行政之救济

第二章 诉愿之意义

第三章 诉愿与行政诉讼之异同

第二编 本论

第一章 诉愿法之沿革

第二章 诉愿法释义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文详释

第一条 【释义】

第一 得提起诉愿者为人民

一 法人得提起诉愿

二 团体或商号得提起诉愿

三 官吏不得提起诉愿

四 官署不得提起诉愿

第二 须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

一 须为行政官署

二 须为行政处分

三 须因处分之违法或不当

第三 须损害其权利或利益

第四 须其权利或利益之损害与违法或不当处分有因果关系

第二条 【释义】

第一 就法条规定之官署加以说明

一 关于县政府者

二 关于市政府者

三 关于省政府者

四 关于中央各部会者

五 关于主管院者

第二 各官署关于诉愿管辖一般的观念

一 诉愿管辖官署以事务有主管性质为前提

二 牵涉数官署主管事务之处分以被处分事件之性质定诉愿管辖

三 对已裁撤或改组官署之处分诉愿以接收官署为原处分官署

四 定原处分官署应以实施处分时之名义为标准

第三条 【释义】

第一 关于诉愿管辖等级之比照

一 对于县市以下各机关处分之诉愿管辖等级

二 对于同级官署之诉愿管辖等级

三 对于中央各院之处分无从比照诉愿及再诉愿之管辖等级

四 对于直隶国府各部会之决定无从比照再诉愿之管辖等级

第二 关于诉愿管辖等级之疑义

一 对于无隶属关系之二以上官署共为处分之诉愿管辖问题

二 上级官署派员会同下级官署处分之诉愿管辖问题

三 关于诉愿管辖之主管争议及权限争议问题

第三 关于诉愿管辖之特别规定

第四条 【释义】

第一 诉愿程序为二级制

一 凡有权受理再诉愿者均有最终决定权

二 最终决定之意义

第二 诉愿与行政诉讼程序之划分

一 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二 提起行政诉讼以违法处分之案件为限

三 关于行政法院成立前之行政诉讼问题

四 未经受理之再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第五条 【释义】

第一 处分书不重形式及无须送达

第二 诉愿以邮递行之

第三 诉愿之期限问题

一 法定期限之起算

二 在途期间之扣除

三 期限末日除外计算之情形

四 逾越期限之救济方法

五 不服之意思表示与法定期间之关系

六 诉愿期限之特别规定

第六条 【释义】

第一 诉愿书之法定程序

第二 投递诉愿书时应注意事项

第三 共同诉愿之代表问题

第四 诉愿毋庸缴纳讼费

第七条 【释义】

第一 诉愿书副本之递送

一 应递送之官署

二 应递送之时期

第二 答辩书之拟具

一 毋庸答辩之情形

二 答辩书之内容

三 逾期不答辩得迳为决定

第三 关系文件之附送

第四 原处分之自行撤销

一 撤销乃本于职权作用

二 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三 撤销原处分后得另为处分

四 原决定可否自动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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