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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法令汇编 江西省政府教育厅第二科[发行者] 中等教育法令汇编

中等教育法令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江西省政府教育厅编
年份:民国29[1940]
版本:江西省政府教育厅第二科[发行者]
页数:117 页
文件大小:2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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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收中央及该省颁布的中等教育法令。分通则、中学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附录五部分

目录

通则

一 行玫

甲 中央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教育章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确定教育设施之趋向案

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

国民体育法

国民体育实施方案

令饬普遍提倡体育并注重团体运动

全国各校于体育课程内酌增国术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

中等学校行政组织补充办法

各省市施行中小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四种规程时应特别注意之事项

各级学校入学试题应与其下一级学校毕业程序衔接

初级中等学校入学试题一般之错误及今后应行改进之点

限制各级学校征收报名费办法

中等学校卫生设施暂行标准

部定关于中等以上学校分期呈报事项办法

全国中等学校及民众教育馆装设无线电收音机办法大纲

中等学校利用教育播音须知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

凡经教育部审定之图书各校得自由采用各地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另行选择或据书局呈请通令采用

修正私立学校规程

凡未按照私立学校规程呈准设立之中等以上学校其开办在十九年二月一日以后者如适行招考应由各该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严行取缔

布告学生勿投考未经教育部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立学校办法

宗教团体与办教育事业办法

限制宗教团体设立学校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

私立学校校董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任

公私立各级学校校董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论

私立学校教职员得兼任本校校董

取销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

校董会停顿时期所有校董会应负各项责任应由改组后校董会继续负责

私立学校不得以名为校名系指学校所在地之地名而言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

联立中小学理事会刊发钤记手续

私立学校校董会印信颁发办法

私立各级学校印信颁发办法

各学校校旗形式由学校自行制定

各学校应将忠考仁爱信义和平八字制匾县挂以资启迪

部令规定国立中等学校与所在地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往来行文程序

凡各省区在特别市内所设省立中小学与特别市教育局用公函行文

各地方关于教育争执不得越级上呈

省市督学报告要点

省市督学规程

县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

各级学校不得借故变更假期并应指导学生利用假期

修正革命纪念日简明表

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

先师孔子诞辰纪念办法

各项革命纪念日暂行归并举行日期表

每年七月七日定为抗战建国纪念日

自二十八年度起定每年八月二十七日为教师节

各级学校星期六下午例不授课积习亟应改正

乙 本省

修正江西省中等学校行政组织大纲

江西省中等学校学业成绩计算暂行办法

江西省中等以上学校校务概况报告要项

江西省政府教育厅督导工作改进办法

江西省立中等以上学校成绩考核办法

各县联立中等学校应受所在地县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指导

二 教职员

甲 中央

省立中学校长任用状由省政府发给

各省市县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社会教育机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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