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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目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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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意义
5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7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9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13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主义
13 第一节 国家诉追主义与私人诉追主义
14 第二节 实质上发现真实主义与形式上发现真实主义
15 第三节 言辞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17 第四节 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18 第五节 自由心证主义及法定证据主义
19 第六节 公开审理主义及秘密审理主义
20 第七节 励行主义及便宜主义
21 第八节 两造审理主义及一造审理主义
23 本论
23 第一编 总则
24 第一章 法例
24 第一节 犯罪的追诉和处罚
25 第二节 公务员的注意
27 第三节 当事人
29 第二章 法院的管辖
30 第一节 事物管辖
30 第二节 土地管辖
31 第一项 犯罪地
31 第二项 被告的往所
31 第三项 被告的居所
32 第四项 被告的所在地
32 第五项 船舰或航空机内的犯罪管辖
33 第三节 牵连管辖
35 第四节 多数管辖
36 第五节 指定管辖
38 第六节 移转管辖
40 第七节 管辖错误
41 第八节 检察官的管辖
43 第三章 法院职员的回避
43 第一节 推事的回避
44 第一项 自行回避
46 第二项 声请回避
48 第三项 命令回避
49 第二节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的回避
50 第三节 检察官及其书记官的回避
5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2 第一节 辩护人
52 第一项 辩护的意义
53 第二项 辩护人的资格
53 第三项 辩护人的选任
54 第四项 辩护人的指定
55 第五项 辩护人的权利
57 第二节 辅佐人
57 第一项 辅佐的意义
58 第二项 辅佐人的资格
58 第二项 辅佐人的陈明手续
59 第四项 辅佐人的任务
59 第三节 代理人
59 第一项 被告的代理人
60 第二项 自诉人的代理人
61 第五章 文书
61 第一节 公务员制作的文书
62 第一项 讯问诉讼关系人的笔录
63 第二项 关于调查的笔録
63 第三项 审判笔录
65 第四项 裁判书
66 第二节 非公务员制作的文书
67 第三节 文书的保存
68 第六章 送达
68 第一节 送达的意义
69 第二节 送达的手续
69 第三节 送达的方法
70 第一项 嘱托送达
71 第二项 邮务送达
71 第三项 公示送达
74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74 第一节 期日
75 第二节 期间
75 第一项 行为期间
76 第二项 不行为期间
76 第三项 期间的计算
77 第四项 在途期间
77 第五项 同复原状
80 第八章 被告的传唤和拘提
80 第一节 被吿的传唤
80 第一项 传唤的意义
81 第二项 传唤的机关
81 第三项 传唤的方式
82 第四项 面告到场
82 第五项 传唤在监所的被告
82 第六项 按时讯问
83 第二节 被吿的拘提
83 第一项 传唤不到的拘提
84 第二项 不经传唤的拘提
84 第三项 拘提的方式
85 第四项 拘提的执行
86 第五项 嘱托拘提
86 第六项 协助拘提
86 第七项 拘提被告的解送及释放
87 第三节 被吿的通缉
87 第一项 通缉的方式
88 第二项 通缉的执行
88 第四节 被吿的逮捕
89 第一项 逮捕时应注意之点
89 第二项 逮捕被告的解送
91 第九章 被告的讯问
91 第一节 讯问的意义
92 第二节 讯问的机关
92 第三节 讯问的方式
92 第一项 验明本人
93 第二项 告知罪嫌
93 第三项 辩明机会
94 第四项 分别讯问
94 第五项 恳切的态度
94 第六项 讯问聋哑
95 第七项 记载笔录
96 第十章 被吿的羁押
96 第一节 羁押的目的
96 第二节 羁押的原因
97 第三节 羁押的方式
98 第四节 羁押的执行
99 第五节 羁抑的管束
100 第六节 羁抑的期限
101 第七节 羁押的撤销
101 第八节 羁抑的停止
102 第一项 具保
104 第二项 贵付
105 第三项 限制住居
105 第九节 再执行羁押
107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107 第一节 搜索
107 第一项 搜索秽告
108 第二项 搜索第三人
108 第三项 搜索妇女
108 第四项 对于受拽索人的保护
109 第五项 搜索公文书及物件
109 第六项 拽索军事秘密处所
110 第七项 拽索的方式
110 第八项 迳行搜索
111 第九项 强制搜索
111 第二节 扣押
112 第一项 扣押秘密公文书及物件
112 第二项 扣押邮电
113 第三项 搜索票以外的扣押
113 第四项 强制扣押
113 第五项 扣押收据的付与
114 第六项 扣押物的处置
115 第三节 拽索及扣押的共同程序
115 第一项 必要的处分
116 第二项 关系人的在场
117 第三项 夜间搜索或扣押的禁止
118 第四项 另案扣押物的发现
118 第五项 嘱托搜索或扣押
119 第十二章 勘验
119 第一节 履勘犯所
120 第二节 检查身体
120 第一项 检查被告以外之人
120 第二项 检查妇女
121 第三节 检验尸体
121 第四节 解剖尸体
122 第五节 检查物件
122 第六节 其他必要处分
123 第七节 勘验的手续
124 第十三章 人证
124 第一节 证人的意义
125 第二节 证人的传唤
126 第三节 证人的讯问
126 第一项 调查本人
127 第二项 调查关系
127 第三项 命令具结
129 第四项 拒绝证言
130 第五项 轮讯证人
130 第六项 公务员作证的讯问
130 第七项 个别讯证
131 第八项 证人的连续陈述
131 第九项 讯问的限制
132 第十项 再传唤的限制
132 第十一项 嘱托讯问
133 第四节 证人的制裁
134 第五节 证人的请求
135 第十四章 监定及通译
135 第一节 监定人
135 第一项 监定人的意义
136 第二项 监定人的选任
137 第三项 监定人的拒却
138 第四项 监定人的具结
138 第五项 监定人的权限
139 第六项 监定人的报告
140 第七项 监定的嘱托
140 第八项 监定人的请求
141 第二节 通译
142 第十五章 裁判
142 第一节 裁判的意义
143 第二节 裁判的理由
143 第三节 裁判的经过
144 第四节 裁判的宣示
144 第五节 裁判书的制作
147 第二编 第一审
147 第一章 公诉
147 第一节 概说
150 第二节 侦查
150 第一项 总论
155 第二项 为侦查原因的事由
165 第三项 侦查的宝施
167 第四项 侦查终结
174 第三节 起诉
174 第一项 起诉的意义
174 第二项 起诉的条件
175 第三项 起诉的程序
176 第四项 起诉的追加
177 第五项 起诉的彻回
177 第六项 起诉的效力
178 第四节 审判
178 第一项 审判的意义
179 第二项 审判的开始
179 第三项 审判的准备
183 第四项 审判的程序
198 第五项 审判时的判决
211 第二章 自诉
211 第一节 自诉的意义
211 第二节 自诉的主体
212 第三节 自诉的程式
213 第四节 自诉的限制
214 第五节 自诉的效力
215 第六节 自诉的撤回
216 第七节 自诉的审理
217 第八节 自诉的担当
218 第九节 自诉的判决
220 第十节 自诉的反诉
223 第三编 上诉
223 第一章 通则
223 第一节 上诉的意义
224 第二节 上诉的主体
224 第一项 当事人
225 第二项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226 第三项 原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26 第三节 上诉的范围
227 第四节 上诉的期间
227 第五节 上诉的程序
228 第六节 上诉的舍弃及撤回
229 第一项 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意义
229 第二项 得为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人及其限制
229 第三项 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程序
230 第四项 舍弃上诉权
231 第二章 第二审
231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的要件
232 第二节 第二审审制前的程序
233 第三节 第二审的审理程序
233 第四节 第二审的判决程序
234 第一项 驳回上诉的判决
234 第二项 撤销原判的判决
235 第三项 不经言词辩论的判决
236 第五节 第二审判决书的程式
237 第三章 第三审
237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的要件
241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的程序
242 第三节 第三审审制前的程序
243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的审制
245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审理的范围
245 第六节 第三审土诉的判决
246 第一项 驳回的判决
246 第二项 彻销原判的判决
248 第三项 彻销原判决与共同被二的关系
249 第四编 抗吿
249 第一章 抗告的意义
250 第二章 抗告的程式
251 第三章 抗告的期间
252 第四章 抗告的效力
253 第五章 抗告的裁定
253 第一节 原审法院的裁定
254 第二节 抗吿法院的裁定
255 第六章 抗告的限制
257 第七章 准抗告
257 第一节 准抗吿的意义
257 第二节 准抗吿的事项
258 第三节 准抗吿的期间
258 第四节 准抗吿的程式
259 第五节 准抗吿的限制
260 第八章 再抗告
263 第五编 再审
263 第一章 再审的意义
264 第二章 再审的原因
268 第三章 声请再审的期间
269 第四章 再审的管辖法院
270 第五章 声请再审的主体
272 第六章 声请再审的程式
273 第七章 声请再审的效力
274 第八章 声请再审的撤回
275 第九章 声请再审的裁定
276 第十章 再审的审判
279 第六编 非常上诉
279 第一章 非常上诉的意义
282 第二章 非常上诉的提起
282 第一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主体
282 第二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程式
283 第三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效力
284 第三章 非常上诉的审判
285 第四章 非常上诉判决的效力
287 第七编 简易程序
287 第一章 简易程序的意义
288 第二章 简易程序的声请和处分
292 第三章 处刑命令的确定和效力
294 第四章 正式审判的声请和审判
296 第五章 正式判决书的辅作和送达
297 第八编 执行
297 第一章 执行的意义和目的
299 第二章 执行的时期
300 第三章 执行的机关
302 第四章 执行的次序和开始
304 第五章 刑罚的执行和其他处分的执行
304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305 第二节 自由刑的执行
305 第三节 财产刑和罚锾没收没入追征等的执行
307 第四节 保安处分和训诫处分的执行
308 第五节 没收物的处分
308 第六节 扣押物的处分
310 第六章 执行的停止
312 第七章 检察官的声请
315 第八章 声明疑义和声明异议
317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317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319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21 第三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期
322 第四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式
323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325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32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329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裁判
332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审
333 附录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