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 商务印书馆 社会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pdf电子版

作者:〔英〕霍布浩思(L.T.Hobhouse)着
年份:民国24[1935]
版本:商务印书馆
页数:280 页
文件大小:21.2 MB
¥3.00
免费试读

目录简介

分伦理与社会哲学,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人身的公道,劳役之支付,财产与经济组织,实业组织,民主主义等11章

目录

第一章 伦理与社会哲学

一 制度非目的而为手段。政治学应隶属于伦理学。

二 功利主义者主张严正应用「最大幸福原则」即明白认识此义。

三 彼辈之谬误在视幸福与快乐同等及动机之分析。

四 善是经验与情绪调和。

五 调和与放纵及压制相反。

六 达到调和是合理努力的目标。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一 依据调和原则公善不能与私善相反,

二 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善对抗,如自然权利说之所云。

三 权利产生义务,是道德关系的名词。

四 权利非为社会幸福之先存条件,而是社会幸福之一要素。

五 权利之表面冲突。测定合否之准则与总合法。

六 以民族权为例。

第三章 自由--(一)精神自由

一 不受外部束缚而能自决之自由不仅适用于人类生活。

二 人的生活于其调和时是内部自由的。

三 以意志自由为无所决定之说在伦理上不能成立。

四 意志自由含有推测行为结果以为决意之谓。

五 但此自由不应受表面外部的关系所影响。

第四章 自由(续)--(二)社会的与政治的自由

一 在社会中之自由含有拘束。

二 在权利制度的形态中每一权利是「一自由」。

三 「各自由」与「本体自由」之关系为何。

四 本体自由建立在个人与社会之精神发展上。

五 权利之保护实际在相反的行为路线不能调和时始行之。

六 权利之扩充与更完善的规定包含了「各自由」的良好体系。

七 若国家之行为是诚与智的,此义亦适用于公有权利之扩充。

八 自由是权利的基础,精神发展是范围任何权利之要件。

九 监护未成年与脑筋病弱的人是社会义务,不应视为破坏自制的一般原则。

十 政治自由不是人身自由之适当保障,而只能趋于以社会流行的意志来统治,并因而以倚赖意志代替倚赖强力。

十一 自由普通谓为以意志代强力,是社会调和之果与因。

十二 自由之历史发展及它现在的危险。

第五章 公道与平等

一 平等是社会组织的争论原则,意义可指对一些基本权利之绝对平等。

二 或指按劳会酬之比例平等。

三 或指按需付酬之比例平等。

四 诸原则于建立个人权利于人格之上是一致的。

五 法律平等存于一些基本法规之普遍性以及一切法规之中正性。

六 公道含有同等需要对公善有同等要求之权。

七 但以首先维持必需的职务为主。

八 一阶级之发展以他阶级为牺牲社会之发展以个人为牺牲,均非调和原则所许。

九 平等与不平等间在历史上的冲突。

十 在物质限制之下逼近平等之道。

第六章 人身的公道

一 责任是意志的天然训练。

二 此训练为建立在调和个人与公共利益上之报偿公道所实施。

三 报偿公道不许因恶之故而施恶于人。

四 公道待遇之分类。

第七章 劳役之支付

一 以同等价值交易须其价值之决定依于正义原则始为公道。

二 此原则含有使一般经济按需要之经重缓急以为供给之意。

三 次为无功用财富之不存......

上一篇:中国近世戏曲史 下一篇:晋书纂(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