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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论
目录简介
分伦理与社会哲学,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人身的公道,劳役之支付,财产与经济组织,实业组织,民主主义等11章
目录
第一章 伦理与社会哲学
一 制度非目的而为手段。政治学应隶属于伦理学。
二 功利主义者主张严正应用「最大幸福原则」即明白认识此义。
三 彼辈之谬误在视幸福与快乐同等及动机之分析。
四 善是经验与情绪调和。
五 调和与放纵及压制相反。
六 达到调和是合理努力的目标。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一 依据调和原则公善不能与私善相反,
二 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善对抗,如自然权利说之所云。
三 权利产生义务,是道德关系的名词。
四 权利非为社会幸福之先存条件,而是社会幸福之一要素。
五 权利之表面冲突。测定合否之准则与总合法。
六 以民族权为例。
第三章 自由--(一)精神自由
一 不受外部束缚而能自决之自由不仅适用于人类生活。
二 人的生活于其调和时是内部自由的。
三 以意志自由为无所决定之说在伦理上不能成立。
四 意志自由含有推测行为结果以为决意之谓。
五 但此自由不应受表面外部的关系所影响。
第四章 自由(续)--(二)社会的与政治的自由
一 在社会中之自由含有拘束。
二 在权利制度的形态中每一权利是「一自由」。
三 「各自由」与「本体自由」之关系为何。
四 本体自由建立在个人与社会之精神发展上。
五 权利之保护实际在相反的行为路线不能调和时始行之。
六 权利之扩充与更完善的规定包含了「各自由」的良好体系。
七 若国家之行为是诚与智的,此义亦适用于公有权利之扩充。
八 自由是权利的基础,精神发展是范围任何权利之要件。
九 监护未成年与脑筋病弱的人是社会义务,不应视为破坏自制的一般原则。
十 政治自由不是人身自由之适当保障,而只能趋于以社会流行的意志来统治,并因而以倚赖意志代替倚赖强力。
十一 自由普通谓为以意志代强力,是社会调和之果与因。
十二 自由之历史发展及它现在的危险。
第五章 公道与平等
一 平等是社会组织的争论原则,意义可指对一些基本权利之绝对平等。
二 或指按劳会酬之比例平等。
三 或指按需付酬之比例平等。
四 诸原则于建立个人权利于人格之上是一致的。
五 法律平等存于一些基本法规之普遍性以及一切法规之中正性。
六 公道含有同等需要对公善有同等要求之权。
七 但以首先维持必需的职务为主。
八 一阶级之发展以他阶级为牺牲社会之发展以个人为牺牲,均非调和原则所许。
九 平等与不平等间在历史上的冲突。
十 在物质限制之下逼近平等之道。
第六章 人身的公道
一 责任是意志的天然训练。
二 此训练为建立在调和个人与公共利益上之报偿公道所实施。
三 报偿公道不许因恶之故而施恶于人。
四 公道待遇之分类。
第七章 劳役之支付
一 以同等价值交易须其价值之决定依于正义原则始为公道。
二 此原则含有使一般经济按需要之经重缓急以为供给之意。
三 次为无功用财富之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