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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交通部邮政总局布诺赛尔国际邮政公约
目录简介
目录
第一篇 国际联邮会
第一章 联邮会之组织及其范围
第一条 联邮会之组织
第二条 入会手续
第三条 联邮之公约及协定
第四条 施行细则
第五条 有限制之联邮及特别协定
第六条 国内法律
第七条 例外之联邮
第八条 殖民地及保护国等
第九条 公约对于殖民地及保护国等之施用
第十条 联邮会之范围
第十一条 仲裁
第十二条 退出联邮会以及停止参加各项协定
第二章 国际邮政会议、公议会及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案之批准施行暨时效
第十五条 非常国际邮政会议
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会议办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议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
第三章 两会间之提案
第十九条 议案之提出
第二十条 建议案之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议案应具之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议决案之通知
第二十三条 议决案之实行
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
第二十四条 普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经费
第二篇 总则
第一章
第二十六条 转运之自由
第二十七条 禁止收取未经规定之资费
第二十八条 暂时停办之邮务
第二十九条 货币成色之标准
第三十条 相等价率
第三十一条 单式及文字
第三十二条 邮政认知证
第三篇 关于邮件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函件之意义
第三十四条 资费及通则
第三十五条 预付邮费
第三十六条 未经预付邮费或所付邮费不足之邮件之欠资
第三十七条 额外资费
第三十八条 特别资费
第三十九条 应纳关税之物品
第四十条 海关之查验
第四十一条 验关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关税及非属于邮政之资费
第四十三条 向收件人免收资费之邮件
第四十四条 关税及非属邮政资费之注销
第四十五条 快递邮件
第四十六条 禁寄物品
第四十七条 预付邮费之方法
第四十八条 预付船上交寄邮件之资费
第四十九条 免费
第五十条 回信邮票券
第五十一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
第五十二条 改寄及无法投递之邮件
第五十三条 请查及询问事项
第二章 挂号邮件
第五十四条 资费
第五十五条 回执
第五十六条 责成之范围
第五十七条 责成之例外
第五十八条 责成之完毕
第五十九条 付给补偿金
第六十条 付给补偿金之期限
第六十一条 责成之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向原寄邮政偿还补偿金之办法
第三章 代收货价邮件
第六十三条 资费及条款以及清算办法
第六十四条 代收货价款数之取消或变更
第六十五条 代收货价邮件遗失之责成
第六十六条 保证所收之货款
第六十七条 未曾代收货款或收款不足或应收之款被人冒收之补偿
第六十八条 已经代收之款以及交付及追索补偿之款
第六十九条 交付代收货款以及偿款之期限
第七十条 责成之确定
第七十一条 偿还代垫款项
第七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及拨款单
第七十三条 代收货价资费之支配
第四章 所收邮费之归属及转运费
第七十四条 所收邮费之归属
第七十五条 转运费
第七十六条 免收转运费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