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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 民智书局 民国法规集刊第1集

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pdf电子版

作者:刘燡元等编
年份:1929
版本:民智书局
页数:612 页
文件大小:3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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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pdf电子版,共计612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类 官制

1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8 附录一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9 附录二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1 附录三 国民政府组织法

12 国民政府行政院组织法

16 国民政府立法院组织法

21 修正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24 附录 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27 国民政府考试院组织法

31 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

35 修正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38 附录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41 国民政府参军处条例

43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

44 行政院铁道部组织法

50 考试院编译局条

50 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54 司法院最高法院组织法

56 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61 行政院军政部条例 附表

65 军政部陆军署条例

73 军政部海军署条例

81 军政部航空署条例

85 军政部军需署条例

89 军政部兵工署条例

92 军政部审查处条

93 工商部商标局组织条例

95 行政院卫生部组织法

101 行政院内政部组织法

107 行政院外交部组织法

112 行政院财政部组织法

122 行政院农矿部组织法

128 行政院工商部组织法

135 行政院教育部组织法

139 行政院交通部组织法

144 国民革命军编遣委员会筹备会简章

145 考试院铨叙部组织法

148 国军编遣委员会条例

151 国民政府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154 修正国军编遣委员会条例第三条

155 第二类 官规

155 国民政府立法院议事规则

165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

166 附录 国民政府训令

166 公文程式条例

168 附录 公文程式条例

170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一

171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二

172 国民政府文官处处务规程

191 第三类 行政

191 第一目 内政

191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

193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

195 县长考试暂行条例

201 县长奖惩条例

205 县长考试及格人员学习规程

207 县组织法各省施行期及县政府区村里闾鄰成立期限一览表

211 附录 县政府组织法

221 修正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223 附录 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225 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简章

228 第二目 外交

228 外交部北平档案保管处简程

229 外交部驻沪办事处简章

229 中国和兰关税条约

232 中国瑞典关税条约

235 第三目 军政

235 省防军组织暂行条例

240 军政部修正调查营产暂行规则

243 附录 军事委员会委员调查营产暂行规则

246 第四目 财政

246 修正中央银行条例

252 附录 中央银行条例

257 发给沙田官产执照条例

258 修正勘报灾歉条例第六第八两条

259 附录 勘报灾歉条例

263 中国银行条例

268 交通银行条例

272 财政会议通过案二件

273 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

277 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

281 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

286 第五目 农矿

286 清查各矿冶业公司局厂股本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95 附录 清查各矿冶业公司局厂股本暂行条例

303 修正农矿部设计委员会会议细则

305 附录 农矿部设计委员会会议细则

306 修正农矿部设计委员会办事细则第四条第八条

307 附录 农矿部设计委员会办事细则

309 第六目 工商

309 解释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

310 附录一江苏建设厅原呈

311 附录二 劳资争议处理法

323 商会请领印信暂行办法

324 附录 工商部原呈

325 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

327 商业注册暂行条例

337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组织大纲

340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征品规则

343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售品规则

346 第七目教育

346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八条

348 附录一 行政院政务处函

349 附录二 各机关及学校放假日期表

350 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规程

352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往来行文程式

353 第八目 交通

353 交通部规定官军电报收费及限制办法

355 交通部电政管理局章程

357 交通部电政管理局及电报局分等并局长任用薪级章程

360 第九目 铁道

360 铁道部部务会议规程

362 铁道部总务司分科规程

365 铁道部管理司分科规程

368 铁道部理财司分科规程

371 铁道行政施政方针提案

376 第十目 卫生

376 修正传染病预防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78 附录 传染病预防条例

385 修正种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85 附录 种痘条例

387 修正助产士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

388 附录 助产士条例

391 修正解剖尸体规则第十二条

392 附录 解剖尸体规则

395 第十一目建设

395 广播无线电台条例

401 试验及业馀无线电台条例

405 第四类 立法

405 立法院会议旁听规则

411 第五类 司法

411 第一目 民刑法规

411 共产党人自首法

412 附录 暂行反革命冶罪法

414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418 附录 国民政府令

419 惩治绑匪条例

421 关于取销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六条

422 附录一 国民政府训令

423 附录二 修正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425 第二目 法令解释

425 关于刑事者

426 盗匪案件在刑律废止后仍适用惩治盗匪条例

426 附录 原函

427 和诱二十岁以上妇女刑法无科罪条文

427 附录 原函

428 新旧刑法兴废中之覆判案件

429 附录 原电

430 抚养异姓幼女之养亲得为监护人

430 附录 原电

431 民事审理中发见犯罪事实不确可指示受刑人提起再审

431 附录 原函

432 刑诉法施行不属地方管辖案之覆判问题

432 附录 原函

433 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欵所谓释放指盗匪自动释放被掳人

434 附录 原函

435 解释刑诉法第三七八条第三项应命二字

435 附录 原电

437 告诉告发应讦委代

438 附录 原电

438 刑法施行前判决确定及施行后判处徒刑之案不得易科

439 附录原函

440 解释减轻本刑与酌减本刑

440 附录 原电

441 解释刑法第二条及强盗共犯致人死伤各疑义

441 附录 原电

442 夫之亲属如合于刑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欵应认为妻之亲属

443 附录 原函

444 上级法院检察官驳回声请应制作处分书

445 附录 原电

445 党员背誓罪条例不限于党员任官职者适用

446 附录 原电

446 解释自诉案件在审判中之勘验

447 附录原函

448 刑法所称尊亲属父妾不包括在内

449 附录 原电

449 解释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二三项及三一五条第二项各疑义

449 附录 原电

450 寡妾犯奸应正妻行使监督权使妾丧失家属身分

450 附录 原函

452 解释不服淞沪警备司令部判决反革命罪之上诉机关

452 附录 国民政府秘书处函

453 附录 淞沪警备司令部电

453 无合法告诉人复无利害 系人声请检察官不能指定代行告诉人

454 附录 原电

454 解释刑法施行条例第三条比较刑之重轻

455 附录 原电

455 解释刑律地方管辖案件依新刑法改为初级管辖之上诉管辖问题

455 附录 原电

456 解释刑诉法第三三七条第一欵侵害个人法益之范围

456 附录 原函

457 以诈术转卖和诱妇女及契约书明养女事实上使为奴隶均应依法处断

458 附录 原函

459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无罪

459 附录 原电

459 地方检察官认声请再议无理由应将卷证送高等法院检察官

460 附录 原电

460 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管辖法院应依刑诉法十九条或二十条办理

461 附录 原电

461 证人法定应得之费用应向法院请求由国库负担

462 附录 原电

462 刑法所定减轻本刑之方法

462 附录 原电

463 毁弃损坏或隐匿职务上掌管文书应成立刑法第一四四条之罪

463 附录 原电

464 关于民事者

464 当事人迟误言词辩论日期应自迟误最后日期起算

465 附录 原电

465 解释合意管辖问题

466 附录 原函

467 解释族长等代理诉讼及计算赎产诉讼标的价额与立继后另行出继各疑义

468 附录 原电

469 所有权争执应由法院管辖

469 附录 原函

471 债务利息应照现颁利率给付

471 附录 原电

472 立继后悔约另继得由在场族人告争

473 附录 原函

474 父债应由子还

474 附录 原电

475 因缓解讼费驳回上告之声请回复原状办法及终审决定不得更为抗告

475 附录原函

477 第六类 考试

477 考试院参事处规程

478 考试院秘书处规程

480 考试院科员暂行任用规则

482 考试院书记官暂行任用规则

487 第七类 监察

487 审计法施行细则

490 附录一 审计法

495 附录二 支出憑证单据证明规

499 第八类 地方制度

499 第一目 官制官规

499 修正山东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

504 福建省政府民政厅组织条例

506 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办事细则

520 修正山东省政府秘书处组织条例

523 第二目 民政

523 湖南感化院组织规程

531 杭州市取缔西湖建筑规则

532 修正杭州市收用土地暂行规则

534 江苏各县政府佐治人员任用条例

536 南京特别市旗产登记章程

539 第三目 财政

539 南京特别市市民银行组织大纲

543 江西各统税局暂行章程

545 第四自 建设

545 湖南省政府管理全省电气事业暂行规则

552 江苏公路局组织条例

558 第五目 教育

558 江西实施民众补习教育规程

566 江西民众补习学校通例

571 第六目 工商

571 江苏省各县平民工艺厂通则

574 上海特别市职工待遇规

578 上海特别市职工服务规则

582 上海特别市学徒暂行规则

585 第七目 农矿

585 江苏省暂行狩猎条例

588 江苏省暂行狩猎条例施行细则

591 特载一 党务

591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政纲领

592 所得捐征收条例

594 所得捐征收细则

596 所得捐报告程序细则

598 所得捐征收册式

599 修正中国国民党党员无故不出席区分部党员大会惩戒条例

600 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组织法

602 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

606 特载二 宣言

606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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