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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编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续编
目录简介
自1923年秋季至1925年夏季止,为第7册续编。凡在正编以后颁布的法令及正编上有遗漏的均补充编入
目录
第一册民例之部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人
第二节 行为能力
卑幼私檀处分家财之效力 统字一九一一号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为达寺庙条例管理目的所为必要处分即属管理行为 统字一八六八号)
寺庙条例十一条所称寺庙包括庙产在内 同上
所谓寺庙财指一切财产而言 同上
住持擅自拼伐森林应受寺庙条例限制 同上
寺庙财产之受理 十一年上二一〇七号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 契约
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之区别 十四年上五九八号
第三节 代理
代理应负忠实义务 九年上一二〇四号
第二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附现行律钱债门违禁取利条)
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之区别 十四年上五九八号
抵押权人较普遍债权人先受清偿 统字一八五一号
抵押权未到期应就未到期前倒扣利息 同上
协议破产不能翻译 十二年上一一五号
债权之担保 十四年上七九八号
担保权之债权 十一年上七三〇号
金钱债务约定交谷作利不得过三分及一本一利 统字一八四七号
迟延利息亦受一本一利之限制 统字一八七七号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抵押权与债权可以选择 十一年上九〇二号
票据逾期应计迟延利息 同上
债务逾期之迟延利息 九年上一〇九四号
抵押权与债权可以选择 十一年上九〇二号
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 十二年上一四五号
赔偿债权须有损害直接原因 十年上一〇一二号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债权让与之效方 十二年上五八五号
要据让与须经同意 九年上一二〇三号
流通要据之让与权 九年上一四一六号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第三款 抵消
债务抵消之要件 九年上一〇七七号
第四款 更改
债权更改之效力 十四年上五六九号
第二章 契约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款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合伙契约之成立 十四年上五二三号
合伙契约定有损益分担者 十二年上一六一号
契约之内容 十四年上四六六号
第二款 契约之效力
解除保险契约之效力 十三年上六一六号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保险契约之解除权 十三年上六一六号
将女退回八年认为解除婚约 九年上一〇六三号
第二节 买卖
第一款 通则(附现行律市鄽门把持行市条)
不动产买卖之预约 十四年上五九八号
买空卖空之情形 十二年一号
牙行营业人之责任 十二年二七四号
违反契约一造应负损害赔偿 统字一九一〇号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买卖结算之时期 九年上一〇八六号
利谷之计算应以订约时之市价为标准 统字一八四七号
第五节 使用赁借贷
赁借贷之契约行为 十一年九〇五号
租赁主有益费由租主补偿 十二年上一〇九号
修理房屋之有益费用 十一年上九〇一号
翻造房屋之有益费用 同上
翻修房屋人应迁让
铺底权之取得 十一年上一四八号
第九节 僱佣
脚行雇主间争执之规约 九年上一四八五号
第十四节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