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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北平朝阳学院 (北平)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pdf电子版

作者:曾志时著作
年份:民国25[1936]
版本:北平朝阳学院 (北平)
页数:265 页
文件大小: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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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分绪论和本论,绪论概述民法的观念、沿革、效力、解释及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本论分法例、私权的主客体、私权的得丧变更、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等7章。征引中外学说、法例,阐述原理,说明应用

目录

引言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观念

第二章 民法编纂之方式及沿革

第三章 民法之效力

第四章 民法之解释

第五章 民法上之权利

第六章 民法上之义务

本论

第一章 法例

第一节 民法之法源

第二节 文件作成之要件及解释

第二章 私权之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终始

第二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第二款 死亡宣告

第三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四款 人格权之保护

第五款 住所

第三节 法人

第一款 总说

第一项 法人之概念

第二项 法人人格之取得

第三项 法人之能力

第四项 法人之住所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第六项 法人之登记

第七项 法人之监督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第二款 社团法人之特则

第一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行为

第二项 社团法人之社员

第三项 社团法人之总会

第三款 财团法人之特则

第一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行为

第二项 财团法人目的及组织之变更

第四款 外国法人

第三章 私权之客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

第一款 物之观念

第二款 物之种类

第三款 物之孳息

第一项 天然孳息

第二项 法定孳息

第四章 私体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法律行为与其标的

第一目 标的之概念

第二目 标的之确定

第三目 标的之可能

第四目 标的之合法

第一类 标的须不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二类 标的须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三类 标的须不违反公平观念

第三项 法律行为与行为能力

第四项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一目 意思表示之本质

第二目 意思表示之方法

第三目 意思表示之种类

第四目 有瑕疵或欠缺之意思表示

第一类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第二类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第五目 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第六目 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四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条件

第一目 条件之意义

第二目 条件之种类

第三目 假装之条件

第四目 条件之许可及禁止

第五目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

第三项 期限

第一目 期限之意义

第二目 期限之种类

第三目 期限之许可

第四目 附期限行为之效力

第五款 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项 代理之概念

第二项 代理之种类

第三项 代理权

第四项 代理人之能力

第五项 无权代理

第六项 复代理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无效

第三项 撤销

第四项 法律行为效力之确定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计算之方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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