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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讲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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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交战权
第一章 交战之关系
第一节 交战为国家间之关系
第二节 交战国臣民之关系
第一条 交战地之兵员
第二条 泄漏敌国之军机
第三条 败坏敌国之军事
第三节 交战国与中立国之关系
第一条 交战国之宣言
第一款 以宣言为战争开始之要件
第二款 以宣言非战争开始之要件
第二条 中立国之宣言
第二章 交战国之交战权
第一节 交铳炮剑戟
第二节 得征发敌国人之粮食马匹与金员
第三节 得临检搜索引致敌国与中立国之船舶
第四节 拿捕敌国之私有财产
第三章 交战权之主体
第一节 国家
第二节 交战团体
第一条 已继续交战其状态又为母国所不能镇压者
第二条 已达文明独立国之战争程度者
第三条 其交战与第三国真有利害之关系者
又承认之原因
第一条 反乱国冀人承认之原因
第二条 母国承认之原因
第三条 第三国承认之原因
承认之方法
第一条 明示
第二条 默示
第四章 交战权之客体
第一节 有敌性人
第一条 敌国战斗员
第二条 非战斗员之敌国人
第三条 居留国之敌国人
第四条 在中立国之敌国人
第五条 在敌国之中立国人
第六条 在敌国之本国人
第二节 有敌性物
第一条 在敌地之商店财产
第二条 在敌地之产出物
第三条 中立国保有敌国国旗或通航劵或特许劵之航海船
第四条 中立国受敌国保护之船及货物
采巴里宣言之有关于船及货物者列后
第一条 在中立国船内之敌货除战时禁制品外不得捕获
第二条 在敌国船内之中立国货物除战时禁制品外不得捕获
第五章 战时禁制品
第一节 禁制货物
第一条 从前各国战争之实例
第一款 法兰西与西班牙所订战时条约
第二款 英俄所订战时条约
第三款 英美所订战时条约
第四款 巴里国际法协会之决议
第二条 现今日俄战争之实例
第一款 日本之禁制品
第一项 属绝对的战时禁制品类
第二项 属条件附加的战时禁制品类
第二款 俄国之禁制品共十项
第一项 关各种手用兵器及一切铳炮甲兵
第二项 关火器之部分品及弹药
第三项 关炮发用之物件及少部分品
第四项 关炮兵工用及炮兵行军之各种用具
第五项 关军队之服装武装用具
第六项 关敌国制造军舰与其他揭示明为建造军用者
第七项 关各种之船舶器械及汽罐
第八项 间各种之薪炭
第九项 关电话电信与建设铁道之各种材料
第十项 关海陆战用之各种物品
中国对日俄交战宣布战时禁制品
第一条 交战国在中立领内不得有左之行为
第一款 不得制造炮弹铅丸火药及各种军械
第二款 不得购买硝磺及可以制造火药一切材料
第三款 不得购买可充战用之船舶及其材料
第四款 不得行关涉战争之公文
第二条 除战国各项船舶在中立口岸购办行船必需之物应遵守各专条外不得售煤炭粮食等于战国
第二节 禁制人
第一条 敌兵
第二条 从敌国军事者
第一款 敌国人
第二款 服从敌国军事之外国人
第三款 服从敌国军事之文官
又载禁制人之区别
第一条 船长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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