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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日用法律宝鉴
目录简介
目录
一 婚姻
订婚
结婚
离婚
重婚
二 家庭
家务
家人
居处
遗产
亲属会议
遗嘱
三 妇女
怀孕
生产
产婆
仪容
四 人格
生命
身体
自由
名誉
五 户籍
户口
国籍
六 钱债
债权
债务
利息
清偿
抵销
七 不动产
登记
买卖
抵押
典当
租赁
八 商务
商人
商号
商标
合伙
公司
转运
九 税捐
地价税
印花税
营业牌照税
十 诉讼
法院
诉讼种类
当事人
诉讼程序
讼费
声请
十一 罪刑
罪名
刑罚
免罚
十二 扰乱
内乱
外患
暴动
煽惑
十三 毁坏
毁坏财物
毁坏交通
十四 虚构
伪造
伪证
诬告
假冒
十五 淫乱
奸淫
调戏
娼妓
淫物
十六 卫生
饮食
清洁
疾病
毒药
十七 文字
著作
出版
十八 盗贼
窃取
抢劫
诈欺
勒索
侵蚀
窝藏
十九 党政
党务
党员
二十 军事
刑罚
抚恤
戒严
二十一 教育
学制
学校
教师
二十二 交通
道路
航海
航空
邮政
电信
二十三 官规
考试
处罚
二十四 劳工
工人
工资
僱佣
承揽
二十五 自治
区自治
乡镇自治
二十六 团体
农会
工会
商会
工商同业工会
渔会
一 婚姻
(甲) 订婚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订
订婚年龄和法律的关系
通奸得为解除婚约的条件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订婚时不得隐瞒恶疾
未婚人生死不明得解除婚约
订婚后被处徒刑得解除婚约
解除婚约须偿还损害
(乙) 结婚
法定的结婚年龄
未成年人不得自主结婚
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
因奸判决离婚不得和相奸者结婚
女子可以再嫁的
(丙) 离婚
离婚应具的条件
离婚的手续
离婚后子女应由夫监护
离婚的损害赔偿
离婚赡养费的给法
离婚后妻得挈回妆奁费
离婚权的消灭时效
妾可随时脱离
(丁) 重婚
重婚罪构成的要件
再婚不是重婚
兼祧双配也算重婚
二 家庭
(甲) 家务
家的组织
家长是管理家务的人
管理家务应注意全家利益
成年人得由家分离
(乙) 家人
子女的从姓
婚生子女不得否认
私生子的认领
妓女生的子女不得请求生父认领
私生子认领后不得撤销
收养他人子女的法例
收养子女应书立字据
脱离收养关系的条件
监护人的义务
胎儿也算是人
自然人在法律上不分性别
那一种人有行为能力
那一种人没有行为能力
那一种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丙) 居处
住所的意义
法定住所的性质
居所有时可以当做住所
妻是以夫的住所为住所
(丁) 遗产
遗产的归属
女子得继承遗产的理由
姊妹也得继承兄弟的遗产
(戊) 亲属会议
亲属会议中会员的推定
亲属会议的决议
(己) 遗嘱
遗嘱的方式
遗嘱人的限制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遗嘱效力的发生
密封遗嘱的执行
三 妇女
(甲) 怀孕
堕胎是犯罪的
孕妇的死刑执行
怀胎时犯罪得暂免监禁
(乙) 生产
生产匿报的处罚
犯罪遇生产时得停止刑罚
(丙) 产婆
产婆不应招请的处罚
产婆不可帮人堕胎
产婆因正当业务而堕胎不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