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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民事立法 商务印书馆[发行者] 战时民事立法

战时民事立法.pdf电子版

作者:吴学义着
年份:民国33[1944]
版本:商务印书馆[发行者]
页数:202 页
文件大小:9.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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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战时民事立法的一个理论原则,亦即废约的一个原则。由于战争货币贬值,购买力减少,物价指数高涨,因而对「长期供给契约」等的执行上就发生矛盾,如坚持契约所定的内容,则一方蒙受意外的损失,另一方坐获暴利,大发国难财,这在立法与执法上都有违反正义与平衡的原则。因此在立法上应确立「事情变更原则」,如规定抵押物因战事被毁时得减少或负于债务等。本书叙述各国确定这一原则的历史,讲述在国内如何运用这一原则。共分5编

目录

序言

第一编 事情变更原则之理论

第一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史的研究

第一节 hammurabi法典、mann法典、希腊法

第一 hammurabi法典

第二 mann法典

第三 希腊法

第二节 罗马法

第三节 日耳曼古法

第四节 教会法

第五节 普国法

(1) solutionis cause adjectus

(2) 保证

(3) 赠与

(4) 买卖

(5) 消费借贷

(6) 使用借贷

(7) 租赁及用益租赁

(8) 僱佣

(9) 承揽

(10) 寄托

(11) 合伙

(12) 婚约

第六节 奥大利、瑞士民法

第七节 德国民法

第一 双务契约

第二 消费借贷

第三 使用借贷

第四 赠与

第五 租赁

第六 僱佣

第七 委任

第八 寄托

第九 合伙

第十 保证

第十一 居间契约报酬之酌减

第十二 遗赠

第八节 德国私法关系法规

第一 出版法

第二 内河航行法

第三 工业法

第四 事业灾害法

第五 保险契约法

第六 民事诉讼法

第七 破产法

第九节 法国

第一 法国革命与assiguats

第二 mandat territorial

第三 第一次欧战时之法郎跌价与立法问题

第十节 英美俄意波

第二章 国际条约之事情变更原则

第三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基础观念

第一 「酌量环境」之原则与私法全体之社会的使命

第二 事情变更原则之两种机能

第三 由意思表示之解释问题,所观之事情变更原则

第四 由法律行为以外原因之债权关系所观事情变更原则之基础观念--法规范之合目的性

第五 事情变更原则基础理论之发生阶段

第四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意义、要件、效果

第一 意义

第二 要件

一 须有事情变更

(甲) 事情之性质

(乙) 变更之意义

二 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果完了以前,发生变更

三 须当事人不能豫见且为不能豫见之性质

四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者

五 因事情有更变,如使发生当初之法律效果,显著违反信义衡平

六 须由当事人主张适用?

第三 效果

变更给付之内容

(1) 双务契约

(2) 片务契约

第五章 事情变更原则与类似法律规范之差异

第一 与条件之差异

第二 与错误之差异

第三 与不当得利及一般取向权之差异

第四 与给付不能之差异

第五 与战争约款等之差异

第六章 德法事情变更原则之进化阶段

德国第一期 自一九一四年至一九一七年,为否认时代

第二期 自一九一八年一月至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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