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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之教育 中华书局[发行者] 中华民国之教育

中华民国之教育.pdf电子版

作者:舒新城 孙承光编
年份:民国20[1931]
版本:中华书局[发行者]
页数:271 页
文件大小:9.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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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分2篇。上篇中华民国教育小史,下篇中华民国二十年之教育法令

目录

上篇 中华民国教育小史

下篇 中华民国二十年之教育法令

一 总则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教育设施趋向案

整顿学风令

出版法

宣誓条例

画一教育机关公文程序办法

修正各机关及学校放假日期表

革命纪念日纪念式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

每年九月二十日为航空纪念日

每年五月五日均应放假

纪念国庆办法五项

党员因公参加革命纪念时准作公假

各机关学校举行集会时须照民权初步实行

各机关来往款项汇兑应一律交由中央银行办理

各机关建筑办公室可援引现行土地征收建筑宿舍时不适用

禁止各机关及人民滥用洋文

二 行政

修正教育部组织办法

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

省市督学规程

县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

领带经理华侨教育行政规程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检定考试规程

检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条例

二十年度起一律停止各项考试

各省市县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之任免办法

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

县财政局不得接收已经独立之教育款产

捐资产学褒奖条例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

未立案私立高中毕业生预试章程原则

投考升学预试学生不限原有省市别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

检查电影规则

附录(一) 山西省教育厅组织条例

(二) 浙江省县教育局组织规程

三 学校教育

一 学校教育通则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

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放寒假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

女教员在生产假期内代理人薪资得由学校支给

各学校职员应缴所得捐

各学校任用党义教师训育主任规则

各学校应增设义务学额

各级学校学生务须一律遵着制服

全国各校于体育课程内酌增国术

私立学校规程

北京政府时未立案国民政府统治后已停闭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资格之追认

私立学校在立案以前毕业肄业生资格之追认及尚未遵章呈请立案者毕业生资格之承认办法

未立案私立高中或同等学校毕业生升学办法

创办私立学校应注意各法规中之各要点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校办法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

勿投考未经教育部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

高中以上学校军事学课程不得排在课外训练

各大学各中学酌设妇女职业班

各级学校对于银钱收据须一律贴用印花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

华侨学校立案规程

华侨学校应一律采用国语教授

华侨学生回国升学办法

待遇蒙藏学生章程

优待新疆西康学生办法

取销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

学校毕业修业证书规程

毕业证书学生相片上应由各校自行加盖钢印

旧历虚藏推算国历生日及实足年龄

二 高等教育

大学组织法

大学规程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

专科学校组织法

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

三 普通教育

甲 中小学教育通则

国立大学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

中小学教员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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