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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问答 大东书局[印行者] 行政诉讼程序问答

行政诉讼程序问答.pdf电子版

作者:行政法院编纂
年份:1945 publication_date QS:P577,+1945-00-00T00:00:00
版本:大东书局[印行者]
页数:46 页
文件大小:1.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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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根据行政法理论及当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编拟问题,并作答。包括什么是行政诉讼、违法处分、代理人、损害权利等

目录

一 何谓行政诉讼

二 何谓行政诉讼法

三 提起行政诉讼之条件如何

四 行政诉讼应身何处提起

五 中央或地方官署如何分别

六 何谓违法处分

七 何谓损害权利

八 提起再讼原逾三个月之期间如何计算

九 得提起行政诉讼之一得一字作何解释

一○ 五院是何名称

十一 何谓直隶国民政论之官署

十二 身五院提起之设原以再诉原论八何解说

十三 何谓随带提起损害赔偿

十四 何谓附带请求损害赔偿适用行政诉讼之程序

十五 何谓附带请求损害赔偿准用民法之规定

十六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作何解说

十七 何谓裁判

十八 上诉与抗告如何区别

十九 对于行政法院之裁判何以不得上诉或抗告

二○ 判决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官署之效力作何解说

二一 何谓受理诉讼之权限以职权裁定

二二 何谓评事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二三 何谓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四 何谓评事曾在中央或地方官署参与该事件之处分或决定者应行回避

二五 何谓评事曾在普通法院参与该诉事件之审判者应行回避

二六 何谓参加人

二七 何谓代理人

二八 何谓行政法院得命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九 行政诉讼之被 告何以称为官署

三○ 驳回诉原时之原处分官署作何解说

三一 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时为最后撤销或变更之官署任何解说

三二 行政诉讼之提起于再诉愿决定到违之次日起二个月内为之其期间如何计算

三三 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何以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

三四 如何可以停止执行

三五 提起行政诉讼何以应用书状

三六 诉状何以须原告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三七 诉状何以须记载原告或代理人之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依据等项

三八 法人或其他团体为原告时何以须记明代表人之姓名年龄性别及代表人与法人之关系

三九 诉状何以须记明被告之官署

四○ 诉状何以应记载起诉之事实理由证据再诉愿决定及收受其决定之年月日

四一 起诉何以须记载年月日

四二 何谓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四三 何谓违背法定程序

四四 何谓以附理由之裁定驳回之

四五 何谓诉状不合法定程序有补正之必要

四六 何谓由审判长限定期间命期补正

四七 何以诉状及其他必要书状之副本应送达于被告

四八 命被告官署之答辩何以限定期间

四九 何以被告官署之答辩应送达于原告

五○ 行政法院何以限定期章命原被告为第二次之答辩

五一 何谓被告官署不派诉讼代理人或不提出答辩书

五二 何谓另定期间以书面催告

五三 何谓以职权调查事实迳为判决

五四 何谓就书状判决之

五五 何谓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或依靠事人声请得传唤原被告为言词辩论

五六 何谓原被告及参加人于为言词辩论时得补充书状或更正错误及提出新证据

五七 何谓证人

五八 何谓鉴定人

五九 何谓证人鉴定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十一条及第三进二十四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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